中国经济导报 | 碳抵消项目:环境和社会有效性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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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点省市碳交易市场陆续启动,我国碳抵消项目或将迎来市场空间。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陈阳

 

国内试点省市碳交易市场陆续启动,我国碳抵消项目或将迎来市场空间。

 

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2013年11月28日,龙源甘肃安西向阳风电场每年减排的1万吨二氧化碳,以16元/吨的价格,卖给了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碳投资与碳市场首席科学家唐人虎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CCER是我国经核证的减排量,英文为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的CER,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经核证的减排量。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透露,CCER项目正在取代现有的CDM项目,成为我国碳抵消项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碳抵消不同于碳配额

 

碳抵消项目的逻辑就是在一个地方的碳减排量或者碳汇量经过审核和注册,可以在其他地方抵消相同数量的碳排放。业内人士表示,CDM项目以及CCER等碳抵消项目机制都可以看成是碳市场中为配额交易提供的一个补充机制,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或者增汇效益的项目而获取碳抵消信用,允许受控企业使用碳抵消信用完成自身的碳减排义务。

 

“我国面临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不存在的问题,即我们既是抵消的供应方,也同时是需求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涉及到碳抵消供求方面预先估计并制定合理的管控方案,以确保碳抵消机制在有效、高效、低成本地促进碳减排的同时,能兼顾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REEI)副主任林佳乔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然而,专家表示,虽然碳抵消在履行受控企业减排义务时相当于排放配额,但是配额的使用是不受限制的,而抵消信用只能在一定比例限度内使用。此外,配额实际上相当于主管部门对受控企业或设施配置的排放限额,而碳抵消实际是主管部门允许受控企业或设施在排放限额外完成减排义务的灵活及低成本机制。

 

资料显示,国内7个碳交易试点根据国际碳交易经验,也都将碳抵消项目作为配额交易的一个补充机制,允许使用中国国内的碳减排或者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抵消来满足受控企业对减排的要求。根据各交易试点公开的信息和报道,目前各试点关于可抵消排放量的比例各不相同,对于碳抵消的类型和比例,各试点也有自己的规定,允许碳抵消所设置的上限将是年度排放量的5%~10%之间。

 

碳抵消项目标准:中央地方“双管齐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我国自愿碳抵消项目的备案、开发和管理的规则。根据此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成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而日前由民间组织编写的《2013中国碳市场民间观察》也认为,目前国内碳交易试点对于碳抵消项目的类型和来源或多或少都有提及,但是规则并不明确,比较确定的是CCER会被允许进入到所有试点中进行交易。至于CCER以外碳抵消项目的类型和来源,各地有着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碳抵消项CCER成主流目需求巨大

 

根据国内各交易试点公布的数据,估计每年对碳抵消理论上的最大需求总量在54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左右。不过,由于国内的试点在初期都采取免费发放配额的方式吸引企业加入,这表示在最初的几年内,受控企业对于减排的需求可能并不大。“除非是当配额有缺口的时候,即实际的排放量高于分配数额,受控企业会进行配额交易或者碳抵消信用的交易。例如,排放量预期持续增加的行业,试点的配额分配方式又是以历史绝对总量并采用部分拍卖的方式,那么,排放增速预期较强的特定行业,如电力、钢铁和化工等,会面临着对配额和碳抵消的大量需求,由于碳抵消相对较低的价格,将会在允许限度内被优先选择。”中创碳投战略总监钱国强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专家表示,我国碳市场可能会出现供应过剩的情况,因为考虑到未获得CDM注册的中国项目数量有1240多个,以及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审核门槛以及注册周期同CDM-EB相比预计将会较为宽松,预期将会有相当数量的CDM未注册项目转至CCER项目体系寻求注册并产生大量的CCER。“参照UNEP-Risoe CDM截止到2013年8月底的渠道数据库,来自中国未注册的CDM项目在2013~2020年之间预计会产生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平均每年碳抵消的预期量将近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这些项目都进入到CCER体系下需求项目备案,那么这个数字将非常巨大,这还没包括注册前产生减排量、已注册未签发的CDM以及CCER体系下非CDM类项目的碳抵消量。”林佳乔表示。

 

防范“灰色”碳抵消项目进入

 

专家表示,国际以及地区的碳抵消交易实践表明,在碳交易体系中存在着减排量巨大但环境和社会有效性很低的碳抵消项目,如大水电、垃圾焚烧发电等类型。“我们称这类项目为‘灰色’项目,即环境和社会有效性较低的项目类型,与之相对的绿色项目如可再生能源类项目。”林佳乔表示,“灰色”项目由于其碳抵消产量巨大且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很受欢迎。

 

如何识别并评估这些项目的环境有效性,并且把控进入中国试点碳交易体系中的碳抵消项目的环境有效性,是政策制定者以及市场参与者需要充分了解的。“因为我们的CCER体系对于这些‘灰色’项目的方法学都是几乎直接拿来用的,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会出现在中国的碳抵消项目交易中。”钱国强认为。

 

另外,在CDM渠道中的项目,根据CCER的交易管理办法,如果没有在EB(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获得注册,都可以选择在CCER注册成CCER项目。采访中专家表示,这会导致两个可能的问题:一是重复计入的可能性增大;二是问题项目回流至国内。

 

 “目前的方法学备案并未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可能更多是站在项目在中国可实施性以及中国CDM项目的未来这些角度。”林佳乔透露,这将对未来供求关系产生影响,对碳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带来潜在的威胁。“因为‘灰色’项目的大量涌入必将引起碳价的波动并影响市场参与者的信心。虽然这些‘灰色’项目大部分已经注册,由于在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此类项目的需求减少,预计在2013~2020年期间将极有可能回流至国内,寻求国内碳市场的买家。”对此,林佳乔指出,“未注册的项目回流国内每年估计会产生2亿吨的碳抵消量,如果再允许上述灰色项目每年2.5亿吨的碳抵消量,那国内市场的碳抵消价格靠什么支撑?所以对于这些‘灰色’项目的态度应该是严厉的,效仿欧盟对此类项目禁止使用是可取的,应尽早对这一潜在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