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历史责任问题需要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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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是贯穿整个气候谈判的主线,关于国家间的责任分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以“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能力”(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作为原则来讨论。大家对“共同”没有什么疑义,但是这个“区别”如何体现,是谈判的焦点。

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是贯穿整个气候谈判的主线,自然也是希望在2015年谈成的规范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的气候协定的重中之重。

关于国家间的责任分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以“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能力”(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作为原则来讨论。大家对“共同”没有什么疑义——因为地球是大家的,但是这个“区别”如何体现,是谈判的焦点。

发展中国家喜欢使用“历史责任”这个概念,认为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主要是工业化较早的发达国家排放的,所以公平的方式应该发达国家需要按其从工业化以来历史排放的比例承担责任,理想状态是“各代人人排放权相等”。而发达国家则认为1990年以前在对气候变化问题无知的情况下排放的温室气体不能作为法律责任进行追溯,这两种观点在学界和政治谈判上相持已久。

说到这个“历史责任”或者说“代际公平”的问题,不禁让人想起前几年开始的中国大城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手段,也曾引发了“先来者和后来者的公平”的讨论。

和有限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一样,城市交通道路的空间也是有限的,无法满足人人用私家车代步的需求。所以各个城市都设置了每个月的上牌限额,上海的手段是进行拍卖,一块上海牌照在06年的时候大概是4万元左右,现在已经翻了一倍,外地牌照在上海在高峰时段不能上高架路;北京的手段是摇号,感觉上似乎更加公平些,但很多人排队的感觉是遥遥无期;广州采取的是二者相结合的手段。总之一句话,后买车的人比先买车的人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很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相比而言,一些国外城市的措施感觉更加公平:不管新车旧车,统一收拥堵费。因为它提高的不是拥有车的门槛,而是使用车的成本。

但实际上,如果按照气候变化的争论中的极端代际平均主义的观点,收拥堵费同样是不公平的:因为先有车的人已经享受了很长时间的廉价通畅的道路资源,若没有他们,新买车的人现在也可以廉价享受通畅的道路。所以对新的车主还是不公平。按照这种观点,真正公平的方式是:依据同样的费率,向之前的所有车主按照他们使用道路的时间进行收费。那么新的一系列问题诞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从中国出现第一辆汽车开始吗?那么以前有车,后来被剥夺财产的那些人怎么算?那些绝后的人怎么算?能买车却没买车为别人节省出道路资源的人怎么补偿?

可以看到,按照“绝对公平”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问题,务实的思路都是找有能力有动力解决问题的人,责任只是用来给有能力没动力的人增加动力的工具。实际上,责任这个词也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过失造成的债务,另一种是能力带来的使命。如果我们把每一个个人,作为独立,有尊严,主观能动,有创造力的个体,同时也是全人类的一部分来看。我们就会发现,每个人仅仅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也就是说前人的过失不构成后人道义上的负债,而每个人应对全人类的危机的时候,他现有的能力就是历史赋予他的使命(当过失是本人造成的时候,这个偿付债务自然成为使命)。

回到气候变化的问题,假设,仅仅是假设,历史上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如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跨代追溯责任,发展中国家应该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成本。但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个成本,气候变化的问题就不需要解决了吗?或者发达国家就可以拼命自保,不管发展中国家的死活吗? 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从道义上来讲,眼下的世代的每一个个人的能力,是构成他应对气候变化责任(entitlement)的主要元素。历史责任,从全球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1990年开始的排放可以算作为“过失” ,应该纳入到entitlement的计算中。

从大城市治堵的的公平问题看气候变化,是想用一个更加紧迫,更加切身的问题来帮助我们思考气候变化这个相对远一点,但是性质相同的问题中的公平元素。也许当问题迫在眉睫的时候,我们才会更加敏锐地意识到向前看比纠结历史要重要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