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IB第二届年会及其政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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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可AIIB保持听取、吸纳各方意见的开放姿态。如金立群行长所说:“ 外部的批评和建议让我们头脑冷静,了解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没有机构是十全十美的,但只要我们愿意倾听、愿意改正、愿意看到变化,我们就能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017年6月16日-17日,AIIB第二届理事会年会在济州岛召开。开幕当天,AIIB宣布批准阿根廷、马达加斯加、汤加三个成员,由此,AIIB成员增加至80个。截止6月,AIIB共计批准基础设施项目13个,投资总额约20亿美元。此次年会有包括AIIB成员国代表、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团体、媒体等在内的近千名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以“可持续基础设施”为主线,安排了“AIIB投资项目、政策与实施程序”、“银行与公共资金的角色”、“弥合可再生能源融资缺口”等论坛,主要讨论了新全球治理背景下,AIIB应如何满足区域经济基础设施的需求。

 

从正式成立到项目投资展开的两年时间里,AIIB在自身治理结构、机制以及政策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环境与社会保障框架》已于2016年初正式发布和实施;AIIB《能源投资战略》(简称《战略》)于去年开始起草,经过两轮公开意见征集后,于6月15日通过董事会批准并正式发布;《信息披露临时政策》和《申诉应对机制》将分别进入磋商改进和定稿环节。

 

创绿研究院 摄

 

作为一家新的多边金融机构,AIIB对实现全球可持续且低碳的包容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推动确保投资带来环境和社会效益,创绿研究院一直关注和跟进AIIB发展,我们对近期的政策进展有如下分析:

 

关于能源投资战略

 

以现阶段全球治理框架为宗旨,即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人人共享可持续能源以及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巴黎协定》,《战略》设定了六条指导原则,包括:

 

1. 提升能源获取与能源安全

2. 实现能效提升

3. 降低能源供应的碳强度

4. 加强在地和区域的污染管理

5. 促进私人资本参与

6. 推动区域性合作及互联互通

 

与第二版《战略》草案相比(创绿对AIIB二版能源战略分析),AIIB吸纳了部分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并做了补充和完善,这包括强调AIIB能源投资要帮助各国实现国家自主气候贡献方案(NDC);遵循银行制定环境与社会框架并采用独立申诉机制;增加能源投资对性别影响的考量;加大对其合作金融中介机构环境社会风险的管理和项目审查等共计13处变化。 其中,部分内容调整分析如下:

 

1. 总则及实施原则

 

《战略》在保留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人人共享可持续能源以及巴黎协定的内容基础上,特别增加了 “增强能源获取”的目标,并补充了“AIIB能源项目要遵循各国能源投资战略,而且要基于其巴黎协定下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这意味着AIIB确定投资前,需要审慎考量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碳排放效应,以及项目是否有助于投资所在国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设定的国家目标,例如包括地区碳强度的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及可再生能源比重提升等。

 

AIIB在文本的实施原则中表示,未来会根据投资经验积累和项目展开情况,对《战略》进行审议和调整,但并未提及《战略》所适用的时间范围和再次审议的具体时间节点。AIIB在实施原则中增加承诺:“能源投资战略的实施将与东道国的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和规划保持一致”。因此,我们认为,AIIB有必要及时掌握各国加速的能源转型趋势,基于各国2020前提交的2050温室气体排放长期发展战略,在2020年对《战略》进行审议和修改,制定具体实施路线和有时间界定的目标,实现《巴黎协定》达成的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同时,AIIB应基于《战略》制定具体的能源行业政策,对采用的技术、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等细则作出明确说明,以保证投资项目的筛选批准以及实施保持一致。

 

2、对煤电投资的阐述

 

和二稿相比,煤电投资的文字阐述没有变化。《战略》中明确对煤电投资的态度,即低碳排放的燃油和燃煤电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支持:

 

– 项目将取代现有更低效的产能;

– 项目对完善电力系统建设并提升其可靠性是不可或缺的;

– 该地区不存在可行的或经济上可负担的替代方案,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 

 

近日,AIIB行长金立群在第二次年会开幕致辞上提到:“AIIB在推动实现巴黎协定上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帮助成员国实现低碳转型。目前,AIIB已通过和正在关注的投资项目并不涉及煤电,并且AIIB 不会考虑任何对环境负效益或有损AIIB声誉的项目申请。” 从《战略》文本陈述及AIIB几位管理层的表态可以看出,AIIB已意识到煤电投资的敏感性,特别是可能带来的财务和声誉风险,即总体是排斥。但AIIB也给自己留出未来可能投资的空间,表示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区域发展必要性来考虑煤电。

 

相较世行、亚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这三家多边开发银行在煤电投资条件描述上更为具体,我们认为AIIB对煤电的态度暂时只是一个在策略层面的表态,缺少清晰的界定及明确的政策指导,这可能会造成在实施中缺乏其投资煤电“必要性”的判断依据。

 

去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期间,以亚洲为主的近50个易受气候影响的脆弱国家承诺在2050年实现100%可再生能源转型。伴随全球去碳化趋势加速,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火电投资正因能源结构调整、综合成本提高以及环境约束加紧成为搁浅资产。因此,我们建议AIIB根据巴黎协定下各国2020前提交的2050温室气体排放长期发展战略,对化石能源投资的战略重新审议和调整,不再对煤电进行投资。

 

3. 对水电投资的阐述

 

与二版相比,《战略》第35则增加了对水电投资考量的基本描述,提及“水电投资应注重提升项目质量,更加综合地考虑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创绿在第二版战略反馈中提及,AIIB应“考虑到由于大水电建造对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建议不支持大型水电工程建造,小型水电建设要严格进行环评,环评的实施方法、委托机构、关键指标等,建议予以明确”。这一反馈暂未纳入终板《战略》。但令人安慰的是,在年会“与银行管理层在透明度和社会责任的对话”环节中,行长金立群明确表示:“大型水电会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巨大, AIIB未来会考虑投资中小型水电项目,已被AIIB关注的水电项目如未能通过项目评估,将不予批准。” 我们建议中小水电在审批前,应严格进行环评及社会影响评价,充分做到项目信息披露。

 

4. 关于金融中介

 

目前,AIIB涉及合作的金融中介有两个:印尼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基金与印度基础设施基金。根据过往教训,多边开发银行通过金融中介间接完成的投融资项目往往因其合作金融机构的疏忽或能力不足,造成环境社会问题,也给银行本身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针对这类问题,AIIB《战略》定稿中补充:“加强对合作金融中介的监管,尤其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面,更加谨慎地进行项目以及子项目的筛选和审查”。我们很高兴看到这个建议被纳入终稿,希望AIIB依据《环境与社会框架》对项目进行严格筛查、跟踪和问责处理,避免责任转嫁,实现自身负责任的投资。

 

关于制定申诉机制和完善信息披露政策

 

制定独立的申诉机制,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或减缓其投资项目因环境和社会问题与当地产生的争议,实现对受项目影响社区和居民的救济,并保证银行投资的长远利益。AIIB于2016年初审一些几个投资项目,但申诉机制暂未出台。AIIB已设立问责廉政效率办公室(Compliance, Integrity and Effectiveness Unit – CIEU),专门负责问责、反腐及评估内部运营效率等相关工作。为保证部门的独立性,CIEU将越过AIIB管理层直接汇报董事会。2017年4月27日,AIIB通过网站对申诉应对机制公开征询意见,并计划在6月26日前与包括社区、NGO在内的利益相关方通过视频、书面收集的方式进行磋商。一轮磋商后,AIIB将发布申诉处理机制文件初稿(Complaints Handling Mechanism),并在8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

 

2016年1月AIIB公布的《信息披露临时政策》,AIIB在信息获取性和知情权方面有明确提及,但对于具体实施方式,信息公开的语言、时效性和时限,以及如何解决可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冲突的具体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清晰说明。以上,我们建议AIIB可参考世行、亚行等多边开发银行的经验,尽快结束“临时政策”的过度,使信息披露政策真正成为其落实环境社会良好表现的基础。

 

综上所示,我们认可AIIB保持听取、吸纳各方意见的开放姿态。如金立群行长所说:“ 外部的批评和建议让我们头脑冷静,了解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没有机构是十全十美的,但只要我们愿意倾听、愿意改正、愿意看到变化,我们就能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一家以“绿色”为运营宗旨的新的多边金融机构,我们希望看到AIIB 能严格执行制定的政策和战略,在保持运营“精简”的同时真正实现“绿色”的金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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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 | 看AIIB能源草案及中国对外投资新趋势

第16期 | 亚投行专题Ⅱ——合作伙伴•首批项目•保障政策

第14期 | 亚投行专题I — 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