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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COP26 | 闭幕前夕,COP26焦点议题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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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重写我们的故事,将这场悲剧扭转成为一场胜利。我们已经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如何阻止并逆转这个数字(指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趋势。我们必须在这个十年内遏制全球碳排放总量的上升。”——大卫·爱登堡爵士

导语

格拉斯哥当地时间10月31日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席卷英国各地的暴风雨中正式开幕,全球近200个国家的2万多名代表来到格拉斯哥,就如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展开紧张谈判。11月7日凌晨,COP26第一周的附属科学与技术咨询机构第52-55次会议(SBSTA52-55)及附属履行机构第52-55次会议(SBI52-55)先后闭幕。

本次大会各方广泛认同需要平衡地体现各方观点、并尽可能就分歧事项提出折中方案(bridging options);一周之后,SBSTA提供的第六条谈判案文基本包含了缔约方的主要诉求,但部分焦点问题方面仍缺乏足够的共识。在11月8日的非正式主席盘点大会上,附属机构联席主席向COP主席介绍了技术谈判进展。会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表示尽管一周以来场外有很多承诺,但在谈判场上,各方在如何将承诺转化为行动的机制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在部长们开启政治谈判的同时,部分议题的技术谈判也在继续。

为了疫情防控,会场设置了参会人员限制,因此缔约方代表团及观察员机构都先后因会场或会议室达到人数上限而无法参与或观察谈判。为此,COP提供了COP26 Platform共各方以线上的形式参与或听取非正式磋商谈判、边会、全体大会、主席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各类会议和线上展览。统计显示第二周初共有13000人通过线上参与此次COP。创绿研究院也通过线上形式远程跟进了谈判进程。

截至当地时间11日,第六条、共同时间框架、透明度和资金等议题均已发布决议草案。在大会正式闭幕前,本篇文章将简要梳理上述焦点议题的技术谈判进展,与大家共同期待COP26的最终成果。

来源:Earth to COP 官方网站


《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

《协定》第六条第一款(6.1)提出,缔约方可以选择自愿合作的方式来落实其NDCs目标,以便提高减缓与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性。第六条主要包含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为市场模式。

《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因其复杂性与技术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第六条的遗留问题主要围绕第六条第二款(6.2)、第四款(6.4)和第八款(6.8)。第6.2条与第6.4条是基于市场的模式,其中第6.2条要求缔约方在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来实现NDCs时采用健全的核算框架,以确保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避免双重核算。第6.4条乃有关建立一个国际市场机制,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支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共与私营部门参与,促进东道国从减缓中受益,促进参与方履行其NDCs,并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排。第6.8条要求对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做出具体安排,比如使用碳税减少排放。

第六条为各国实现NDCs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其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如果规则制定得当,可以形成双赢局面。比如东道国从减排活动中获得收益,而另一缔约方得以履行其NDCs,并促进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研究显示,通过第六条的合作方式实现现有NDCs,全球有可能节省大约3000亿美元的减排成本。

经过过去两年的技术层面的磋商,各方表示一些关键问题亟需部长层面的政治磋商。本次COP26期间,以下几个问题是部长磋商的焦点

1)第六条第4款下,东道国NDCs范围以外产生的减排量是否需要应用“相应调整(CA)”;

2)能否使用2020年前产生的减排量(CDM CERs)来用于实现NDCs目标(2021年后行动)以及现有CDM项目能否过渡到6.4机制下;

3)第六条第2款和第六条第4款下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是否/如何支持适应行动。

同时,确保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OMGE)等也是各缔约方识别的关键问题。

在过去一周多的时间里,通过SBSTA非正式磋商、CMA非正式磋商、6.2,6.4和6.8分别先后出了若干版谈判案文草案。案文草案几经更新后,文本的多处仍被放入方括号,展现着各方所持的不同意见,这些括号中的文本将留给部长们在政治谈判环节解决。


关于东道国NDCs范围外的减排量核算

焦点:对于6.4机制下减排量的核算,各缔约方现存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缔约方在各自NDCs规定范围外所发生的减排量可否计入6.4进行交易;如果可以,是否需要采用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以避免双重核算。

注:相应调整(CA)是指在缔约方使用国际转让减排量(ITMOs)实现其NDCs过程中,为避免双重核算,相关缔约方要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或NDCs目标进行相应调整,以说明ITMOs的转让情况。在最新的6.2谈判草案中,提出每个缔约方的CA应当确保方式的准确性、透明度、完整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确保参与的缔约方在NDCs期间的净排放量不会增加。

赞成将NDCs以外的减排量计入6.4机制下的缔约方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其增强减排力度,并为其在未来NDCs中扩大其覆盖范围积累经验、提高能力。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小岛屿国家集团(AOSIS)、阿拉伯国家集团、印度和中国等,主张CA不适用于这类NDCs覆盖范围外的减排活动。一方面认为《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文本并未提及CA,故在6.2中采用CA没有依据;另一方面指出在NDCs范围外发生的减排本身就具备额外性,如果对NDCs外的活动应用CA,意味着东道国要在NDCs之外承担额外的减排活动,这将损害NDCs本身所具备的国家自主决定的性质。

不允许将NDC范围外的减排量计入6.4机制的缔约方认为,一旦允许计入,久而久之,东道国在未来NDCs中扩大覆盖范围的动力反而会不足。因此,许多发达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 Group)认为,为了确保NDCs力度的不断提升,6.4机制只应计入NDCs范围内的减排量,或者折中方案为,凡是计入6.4机制下的减排量都需应用相应调整。

11日发布的谈判案文草案在第74段对此提出了折中方案,即所有减排量都需要应用CA,但可以有个过渡期/退出期。第74段的待定文本为:(a)对所有NDCs范围内且首次转让的6.4减排量采用相应调整。(b)从【2025年】或【2030年】或【某一更早年份开始】,【对所有NDCs范围之外首次转让的6.4减排量也采用相应调整】,【除非东道国(卖方)未授权这部分减排量可以用于实现任何NDCs】。方括号中的文本均需要部长们谈判敲定。


关于CDM项目活动能否结转到6.4机制下及CDM减排量能否用于实现NDCs

焦点:在6.4机制细则的谈判中,各缔约方的分歧之一在于现有CDM项目能否结转到6.4机制下;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CDM减排量(CERs)能否被用于实现2020年后国家自主贡献(NDCs)。

根据11日早上发布的案文草案,各方基本就只要满足特定条件、CDM项目可以结转到6.4机制下达成一致。与前一版相比,有关反对CDM项目结转到6.4机制的段落已经被删掉,并给出了两种适用选项。选项一要求项目在东道国的注册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且监督机构批准项目的时间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项目可以在当前计入期结束前或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现有的CDM方法论。选项二要求项目在东道国的注册时间不晚于2023年或2024年12月31日,且在不迟于【2023年】【2025年】【2030年】12月31日前将减排量转入CDM的注销账户。对于已经结转的CDM项目,可以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实现的减排量归入6.4机制下。

但各方对于CERs能否用于实现NDCs仍然有巨大分歧。阿拉伯国家集团、巴西、印度、立场相近国家集团(LMDCs)等缔约方支持CDM减排量可以用于实现本国的NDC。阿拉伯国家集团(Arab Group)认为需要保障从CDM到《协定》市场机制的平稳过渡,以维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协定》市场机制完全确立之前,都应保有使用CDM减排量的选项。同时,巴布亚新几内亚称,如果接受2020年前的减排量,那么REDD+机制下的减排量也应被接受。

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AOSIS)、拉美及加勒比国家(AILAC)和欧盟等国家集团都反对用2020年前的CDM减排量来实现2020年后NDCs目标。从全球减排雄心和环境完整性的角度,认为这不利于推进全球实际减排进度,且可能对未来《协定》第六条下的减排量交易价格带来冲击。

对于CDM下的减排量是否能用于实现本国(host party)或参与方(participating party)的NDCs,11日案文草案附件第80到83段的四种选项从有条件的允许到完全不允许。对于允许的两个选项,其中几个待选条件包括:2013年或2016年注册的CDM项目;和202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CERs。第84段明确临时和长期的CER不允许用于实现NDCs。 目前的这份谈判案文基本涵盖了所有缔约方的诉求。

对于持有大量CERs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放弃所有的碳信用,但全部不加限制地进入新的全球碳市场,将对碳价带来冲击,难以实现促进减排的效果。此前曾有评估认为加入2020年前CERs全部结转到6.4机制下,或有近40%的全球减排进展(以NDCs计算)因此而被削弱。对于CERs应用于2020年后的NDCs究竟将造成多大的影响,哈佛气候协定项目指出,最近UNFCCC秘书处及相关研究显示,根据案文草案提出的限制条件,可结转的CERs规模有限,这样既为持有CDM减排量的缔约方和市场主体提供一定收益,同时也不会对未来市场机制和减排力度造成大规模冲击。随着各方对于CERs可结转规模及其影响的评估逐渐明晰,各方找到折中点的可能性或有所增加。


关于第六条第2款下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可否用于支持适应行动

焦点:对于市场机制的“收益份额”(Share of Proceeds, SOP),各缔约方主要在争论6.2下ITMOs转让产生的收益是否以一定比例即收益份额的方式支持气候适应行动。

注:SOP指将国际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收益,一方面用于行政开支,另一方面向适应基金提供补充资金,为最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根据最新的谈判草案,各缔约方对6.4机制下SOP的使用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即同意将SOP的一部分注入适应基金,以帮助最脆弱国家扭转气候变化的影响、并弥合适应资金差距。但是,收益份额的比例需在2%和5%这两种选项之间确定。此外,收益份额中还要留出维护6.4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费用和准备金,这部分资金的数额由CMA确定。

对于6.2下收益份额的安排,非洲国家、小岛屿国家、阿拉伯国家、巴西、中国、印度及最不发达国家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主张应强制要求将6.2下的部分收益用于适应行动,以确保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间的平衡。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则认为,《巴黎协定》关于6.2下收益份额的问题已经讨论过,且已经明确省略了,强制征收收益份额可能会阻碍减缓行动。部分缔约方还强调,发达国家对适应基金的捐款已经大大超过了CDM机制下的资金量。欧盟认为可以在6.2机制下采用自愿方式提供收益份额。

目前6.2最新案文草案在第36段指出,为提高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雄心,缔约方【应该(shall)】或【大力鼓励(are strongly encouraged to)】承诺【通过SOP】支持适应活动。


关于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OMGE)

焦点:现在各缔约方对OMGE的主要争议点在于,6.4下实现全球排放整体减缓的方式是否还应适用于6.2下的合作方式,是否要对ITMOs的转让打个折扣(discount)。

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OMGE)的基本思路是国际转让应该确保全球总体排放量绝对值的减少,不能仅是用一个国家的减排量抵消另一个国家的排放量。因此,部分缔约方提出要逐步取消第六条下产生的碳抵消。在6.4的文本中,为确保OMGE的方案提供了四种选项:

1. 通过注销第六条下的减排量来实现,转入注销账号的比例为【不少于2%】、【5%】、【10%】、【20%】或【30%】,且注销后的减排量不能用于包括实现NDC和其他国际减排目标的任何目的;
2. 通过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在方法学中设置基线或最大计入期的限制来实现全球减缓;
3. 各缔约方仍然可以采用自愿注销的方式,以实现全球整体减缓;
4. 注销的减排量应与6.2机制下的相应调整(CA)保持一致。

11日案文草案中第6.2条提到,为提高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雄心,缔约方【应该(shall)】或【大力鼓励(are strongly encouraged to)】取消【与6.4机制设定比例一致的】且不计入NDC和其他国际减缓目标的ITMOs,以实现全球减排的总体减缓。

COP26再次强调,非市场方法(6.8)同样非常重要,在非正式磋商中对非市场方法下有关巩固工作方案和重点领域清单的讨论也有了一些进展。案文草案的附件中,各方对于非市场方法(NMA)工作方案的原则、方式、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活动与汇报六个方面进行了初步安排。其中II非市场方法旨在(i)促进增强减缓与适应力度;(ii)增强公共与私营部门及民间社会组织在NDCs实施中的参与;(iii)为各类工具与相关机构设置之间的协调创造机会。在III治理结构部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Options),一类(Option A)是单独成立一个非正式方法格拉斯哥委员会(Glasgow Committee on NMAs);另一类(Option B)是由现有的附属机构SBSTA来实施相关工作。

11日COP主席夏尔马在谈判进度盘点会上表示,第六条还需要更多的动能,部长们仍将就一些遗留问题展开双边磋商,夏尔马将主持各缔约方部长的全体会议,并计划于12日公布新的案文草案。2021年是《协定》进入实施期的第一年,关于第六条的磋商与谈判也持续了近六年,各方已经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对文本的解读、以及基于此解读及各自国情所提出的主张。本次大会各缔约方能否找到各方对各议题主张的平衡,保障环境完整性、减排与适应并重,我们拭目以待。


强化透明度框架

焦点:各缔约方对强化透明度框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电子填报表格如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以及足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

注:为在缔约方之间建立互信、并促进《协定》的有效履行,各缔约方约定通过一系列表格定期对气候行动的成果进行汇报。强化透明度框架指《协定》第十三条“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持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的方法论,主要关注一系列电子填报表格的设计和填写导则。需要完成的表格包括国家信息通报(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NDC进展的通用表格格式(Common Tabular Format),关于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和支持的通用表格格式,双年报告和双年更新报告,国家清单目录和技术专家审评报告的大纲以及参加双年透明度报告技术专家的培训方案等。

对于国家信息通报表格,11日谈判案文【注意到(noting)】或【承认(acknowledging)】《协定》附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分部门的背景表格,同时尊重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倒退”(no backsliding)的原则。对于通用表格格式(Common Tabular Format)的填写,案文保有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酌情在结构化摘要中使用其他格式、包括叙述性格式的条文。

在电子表格呈现方式是否可以有灵活性上,案文草案第四段体现了三种选项。第一种选项没有文本,不包含任何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第二种选项决定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不显示】或【折叠】没有任何数据或信息的表格内容,或是在表格中使用“FX”(灵活性)符号,并在相应的文件框中提供任何必要的解释。第三种选项仅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FX”符号体现灵活性。

对于灵活性议题,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环境完整性集团(EIG)在内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反对在通用表格中有折叠或不显示的内容,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自身有灵活性要求,可以考虑在共同报告表格中使用“FX”符号,并在相应的文件框中提供必要的解释。欧盟、澳大利亚、EIG等缔约方也反对允许使用不同形式的结构化摘要。中国、非洲国家集团(AGN)、AOSIS等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需要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保有更具灵活性的选项,并为表格的填写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能力建设方面,草案还对全球环境基金(GEF)在强化透明度框架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支持方式给出了多种选项,包括要求(requests)GEF为双年透明度报告的填写提供支持和能力建设、要求GEF将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作为实施强化透明度框架的核心、要求GEF简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的程序,以及【鼓励(encourages)】或【要求(requests)】GEF继续探索如何提高程序的效率,确保其提供的支持充足且有效,并进行年度审评报告。

草案也为双年透明度报告(BTR)中与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有关信息的专家评审拟定了两种选项。选项一中,技术专家评审组将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其双年透明度报告、以及与《协定》第七条下气候变化影响与适应有关的信息进行评审。选项二则提出请求(request)SBSTA在第56次会议上(2022年6月)审议在自愿基础上对第七条相关信息进行评审的备选办法,以及磋商是否需要增加相关培训。AGN、AOSIS、LMDC等国家集团强烈支持在BTR中纳入与适应相关的内容,美国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则认为没有必要。最后11日的案文在自愿基础上评审适应相关信息为这两种观点的折中方案。

对于可纳入2023年全球盘点(Global Stocktake)的内容,11日的谈判案文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流动以及执行和支持手段在内的非详尽清单,将成为第一次全球盘点内容的基础。同时,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关纳入处理损失损害(Loss and Damage)、应对措施(Response Measures)的社会经济后果和影响的诉求也被纳入谈判案文草案。


共同时间框架

焦点:根据《协定》规定,各缔约方需要在2025年通报新的NDC,该NDC的时间框架需要从2031年到一个目标年,此目标年的时间框架目前仍有分歧。

上周,各缔约方在SBI52-55次会议中对《协定》第四条有关NDC的共同时间框架(Common Time Framework)展开了商议。附属执行机构(SBI)于11月3日提交的谈判草案包含了缔约方提议的所有时间框架,共计9个选项,但框架与此前年间会形成的4种选项大致类似。

表1:SBI第52-55次年间会提议的四种时间框架

创绿研究院整理

部分缔约方认为草案中某些选项彼此重复,可以考虑合并为一种选项,如选项3和选项9。选项3提出“邀请”(Invites)缔约方在2025年提交到2035或2040年的NDCs目标,“要求”(Requests)那些NDCs目标到2035年的缔约方,在2030年前提交到2040年的NDCs框架;“要求”NDCs目标到2040年的缔约方,在2030年前提交新的NDCs框架。LMDC、印度和阿拉伯集团认为选项3具有包容性,表示愿意支持该选项。非洲国家集团、环境完整性集团等则提出将支持选项2或单一的五年时间框架。更多缔约方对本次共同时间框架的文本提出了赞赏,支持SBI将草案提交CMA,在本周的政治谈判中敲定具体方案


资金问题

《公约》第四条提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与可预测的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履约。第十一条确定了在赠与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2009年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实现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气候行动。根据OECD在COP26会前的统计(Climate Finance Delivery Plan),2019年,发达国家动员的气候资金总规模约为796亿美元,预计到2023年才能全部兑现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除了资金缺口之外,减缓资金与适应资金比例严重不平衡,约三分之二的资金流向了减缓领域,且贷款规模远大于赠款规模,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尽快并最迟于2025年前提出新的气候资金承诺,此承诺规模不低于1000亿美元,应实现适应与减缓资金的平衡,并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

焦点:一是COP框架下长期资金(LTF)的安排,即发达国家如何兑现2020年前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二是CMA框架下对新的共同量化气候资金目标的商议,包括2020年后新的共同气候资金的规模、时间表、减缓与适应资金的平衡等。

对于长期资金(LTF)安排,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程序及内容方面面临巨大分歧。在程序方面,日本、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在今年终止COP框架下长期资金的工作,并将此议题转移到CMA关于新的气候资金的讨论框架,认为这样有助于精简工作。拉美及加勒比国家、小岛屿国家、77国集团和中国(G77+China)、巴西、阿根廷与乌拉圭、加蓬、摩洛哥、立场相近国家(LMDC)等发展中国家坚持长期资金应继续在COP框架下开展, 并持续到2025-2027年,以切实跟进资金承诺的落实,认为此议题事关2020年前承诺的落实,与《协定》CMA的新气候资金不能混为一谈。要求在2020-2025年间每年提供综合报告,以评估1000亿美元资金的进展,并为2023到2028年开展全球盘点提供信息。

内容方面发展中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77国集团与中国强调各方需要明确气候资金的定义,增强其透明度,要求长期资金支持损失与损害的重要性。拉美及加勒比国家强调需要增强的公共资金支持减缓,为适应提供额外的赠款,并为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损害提供资源。发达国家认为在其统计过往气候资金时已经对气候资金的定义做了说明,无需再做定义;此外,要求文本体现动员私营资金对于实现长期资金目标的作用。

11日凌晨发布的长期气候资金的案文草案中,各方都认同要努力实现减缓与适应资金更好的平衡,加强来自公共资金和基于赠款的适应资金,但对于适应资金的规模尚未达成一致。关于COP是继续还是终止长期资金议题,案文草案呈现了【持续到2027年】和【终止】两个截然相反的选项。关于对气候资金的定义、损失与损害的内容也被括号标记待定。

CMA下的新的共同量化气候资金目标议题上,结合2020年前1000亿美元资金的经验,尽快明确新的量化资金规模、时间表、质量、可得性及透明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重要,关乎新的量化气候资金能否及时、有效地支持发展中国家中小型及大型气候相关项目;同时,透明度以及气候资金能否支持气候力度提升及长期发展战略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问题。许多缔约方还强调协商过程的透明度与包容性,希望纳入各利益相关方的观点。

对于何时完成对此目标的商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也很大。发达国家缔约方(EU、澳大利亚)认为,本会议只需谈到在2024年谈妥新的资金承诺即可(stage for future discussion on LTF goals till 2024),文本语言不应包含对关于资金目标的谈判成果的预设性文字。发展中国家(AOSIS、AGN和巴基斯坦)则认为,发达国家需要在不晚于2023年确定2025年后的长期气候资金目标,以便与全球盘点的周期保持一致。第一周结束后,一位代表表示,关于新的量化气候资金目标的文本很长,“基本上是一份愿望清单(essentially a wish list)”。

经过第二周的磋商,在11日发布的新量化目标的案文草案中,各方认同对新量化目标的商议与制定具有周期性的性质,政治考量将为技术谈判提供指引,技术谈判反过来为政治考量提供参考。

对于新的量化目标的具体内容,案文草案第6段提出了三种选项。

选项一 考虑设定一个每年不少于1000亿美元的新的共同量化目标,充分考虑实质减排与资金执行透明度,旨在增强全球气候行动力度,包括使资金流动符合低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韧性的发展;欧盟、环境完整性集团等发达国家支持选项一的文本;

选项二 商议一个有雄心的年度资金目标,并要兼顾发展中国家NDCs的优先行动领域,包括数量、质量、可得性、目标及资金来源以及相关透明度安排;小岛屿国家、阿根廷、巴西及乌拉圭倾向于第二种选项,表示案文文本包含了目标;

选项三 同意对于量化目标的商议应从以下内容开始,即结合发展中国家NDCs中的需求与优先行动领域,发达国家到2030年实现每年共同动员至少1.3万亿美元,其中50%流向适应,且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基于赠款的资金(每年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埃及、非洲国家集团、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中国支持选项三。

组织架构方面:各方对组织机构形式提出了三种选项。该组织机构将协调技术谈判,为CMA大会通过新共同量化目标提供参考。

选项一 成立一个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委员会由来自非洲、亚太、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成员组成;

选项二 设立新共同量化目标特设工作组(Ad Hoc Working Group)。在2022年到2023/2024年组织高级别部长级对话或圆桌,确保开展开放且充分的讨论;

选项三 要求附属履行机构为此议题提供技术与筹备工作,以促进CMA就此议题做出决议。

委员会或工作组都需要在2022年3月前召开第一次会议,鼓励所有缔约方的参与,并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举行区域内磋商。此外,委员会或工作组需要在2022年对气候资金进行技术审查,并考虑各机构成员和IPCC报告的科学结论。会议需要向观察员开放,并且进行网络直播。目前,阿根廷、巴西及乌拉圭、非洲国家集团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倾向于支持选项一,即确保每个区域都有特定成员代表的特设委员会。欧盟、挪威、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小岛屿国家则倾向于支持选项二,认为不限名额的工作组更有包容性。墨西哥、印度则表示设立委员会或工作组两个选项均可。

对于此议题的时间线,即何时完成有关新量化目标的所有考量,发展中国家普遍主张在2023年前,以便与2023全球盘点工作相协同;发达国家则主张2024年前完成即可。案文草案中也将这两种时间线纳入了备选项。


谈判会场之外

在谈判会场外,各国与非国家行为主体也在为气候治理提供势头,凝聚共识。11月1日至2日,众多国家领导人参加“世界告诉COP”(Earth to COP)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讲话,宣布更具雄心的气候目标,并呼吁各方给出更有力度的气候承诺和行动。根据秘书处上周统计,COP26上各方提交的最新承诺能够弥合约90亿吨排放差距。

随后几日,以资金、能源、自然、性别和青年等议题相关的主题日相继召开,各利益相关者以此为契机达成多个涉及能源、资金和企业行动的联盟(alliance)。 其中资金方面,西班牙提出在2025年前将气候资金提高50%,达到13.5亿欧元每年;德国预计在2025年前实现每年动员60亿欧元气候资金。日本、丹麦、挪威等国也有相关的承诺。据统计,COP26期间,适应基金的筹资规模与去年相比翻了一番,获得破纪录的2.36亿美元的新资金承诺,包括首次对适应基金注资的美国和加拿大。此外,对于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最不发达国家,比利时、加拿大、单买、爱沙尼亚、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瑞典、瑞士及美国等12个注资方宣布为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提供4.13亿美元资金,支持46个最不发达国家增强其气候韧性。该基金自2001年成立,先后筹集了17亿美元资金,增强居民和土地的气候韧性,并支持相关国家开展规划,减少中长期气候脆弱性,将气候适应纳入相关政策、项目与活动决策考量。面对200多亿的资金缺口,这些新的资金承诺一定程度上帮助发达国家向其2020年承诺迈进一步,不过真正实现此目标,还需要他们加快动员资金的步伐。

今天的主席盘点大会即将召开,而原定于今天召开的第二阶段闭幕大会的具体时间仍待定,COP主席夏尔马周五完成所有闭幕会议的计划可能会延迟。在各国代表努力为全球气候治理框架达成共识时,全球气候目标的达成还是取决于各国履行承诺的力度。10日由中国和美国共同发布的《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明确提出,两国将在COP26上“合作完成《巴黎协定》第6条、第13条等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等问题”,为气候谈判提供了新动力,也即将开启新一轮中美双边气候合作。

在此时刻,我们一起回顾“世界自然纪录片之父”、著名自然博物学家和主持人大卫·爱登堡爵士(Sir David Attenborough)一周前在“地球告诉COP”(Earth to COP)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提醒,当大家在谈判、让步、磋商时,很容易忘记最终气候紧迫性由一个数字体现——414。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已经达到414ppm,地球原本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正遭受严峻挑战。这位白发苍苍的老人饱含感情地说道:“我们需要重写我们的故事,将这场悲剧扭转成为一场胜利。我们已经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如何阻止并逆转这个数字(指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趋势。我们必须在这个十年内使全球碳排放总量停止上升。”

大卫·爱登堡爵士在Earth to COP峰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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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版本谈判案文草案:《协定》第六条第二款(6.2)第六条第四款(6.4)第六条第八款(6.8).
哈佛气候协定项目
UNFCCC, Heads of Delegation Briefing on Informal Ministerial Consultations on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Summary by Chair (23 June 2021), 2.
UNFCCC, Co-Chairs’ summary of the Presidencies’ consultations on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cooperative approaches, the mechanism, the framework for non-market approaches) (29-30March 2021),  1-3, 

地球札记·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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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已至,围炉夜话保护未来的故事

财经 | 联合国气候大会奋力挽救危局,但高控温目标已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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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大会有望完成《巴黎协定》关于建立国际碳市场的谈判,但控制全球气温升高在1.5°C以内的目标基本落空

来源:财经十一人

新冠疫情前快要沦为一纸空文的《巴黎协定》,如今有望完成全部条款的谈判,这意味着人类仍有希望避免气候灾难。

疫情之后全球规模最大的线下国际会议——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缔约方大会(下称COP26)于10月31日在英国格拉斯哥开幕。

目前,COP26领导人峰会等重头戏已经落幕,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已提交了新的“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简称NDCs)文件,印度等多个国家新加入了承诺碳中和的阵列。COP26将于11月12日结束。多位业内人士均向《财经》记者表示,上一届公约缔约方大会(COP25)未达成一致的《巴黎协定》第六条,有望在COP26上完成谈判。不过,可能只是形式上达成一致,各国仍不会签署有实际约束力的条款。

《巴黎协定》第六条主要内容是:为国际减碳合作提供一个会计框架,允许国际碳排放权转让,将多个国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连通;同时,建立一个联合国中央机制,让各个国家之间可通过交易获得碳信用(经核证的减排量被称为碳信用)。例如,A国给B国一定的费用建造风电场,A国因此获得碳信用。

气候议题最核心的目标——控制气温升高,仍不乐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10月26日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2021》称,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减排措施,至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7°C,远高于《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

《巴黎协定》由联合国178个成员于2016年4月签署,2016年11月正式实施。核心目标是把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之上2°C之内,力争1.5°C之内,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

“我们迟早要接受现实,承认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C以内的窗口已经关闭。”彭博新能源财经10月27日发表的专栏文章写道。

根据COP26官方网站发布的文件,本次大会有四个主要目标:1、确保本世纪中叶全球净零碳排放和1.5摄氏度温升目标可及;2、采取适应措施帮助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社区或自然栖息地;3、为实现前两个目标做资金动员;4、合作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并将气候雄心变成行动。

对于COP26成功与否的论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绿色和平东亚区全球政策高级顾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非政府组织观察员李硕对《财经》记者表示,COP26显示出了国际社会气候行动的集体乏力,远不能触及气温升高幅度的控制目标。如果满分是10分,COP26的成果可能只能得3分。不过,希望COP26能增进国际社会的互信,为未来几年的气候合作奠定基础。

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俊峰则对《财经》记者表示,新冠疫情大大提升了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重视程度,COP26已经获得了多项较大突破,比如印度承诺2070年实现碳中和;俄罗斯宣布计划到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美国亦提出一揽子减排计划,并重申将动员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现在可以说是全球气候雄心最大的时候,尽管未来还存在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来源:财经十一人

01 《巴黎协定》有望收官

气候公约年度缔约方大会(COP)于1995年3月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两个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里程碑文件,分别是在1997年的COP3和2015年的COP21上达成的。COP26原计划2020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推迟至今。

《巴黎协定》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达成的几乎需要每个国家协同的国际承诺。协定本着自愿原则,号召各国设定“国家自主贡献”(NDCs)承诺。然而,各国此前自主设定的目标较低,且《巴黎协定》的第六条至今未达成一致。

在过去几年里,《巴黎协定》并未展现出实质效力,全球碳排放量并未因其下降,2019年年底举行的COP25以谈判破裂告终。正在格拉斯哥举行的COP26打破僵局,证实了《巴黎协定》的长期效力。

《巴黎协定》的长期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更多的国家承诺以更大的力度减排,最终实现碳中和;二是完成第六条的谈判,使该协定所有条款达成一致。

在11月1日的领导人峰会上,印度总理莫迪承诺印度将在2070年左右实现净零排放,并对印度的2030年目标做了细化:至203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达到500GW,可再生能源在发电量中的占比达到50%,碳强度较2005年水平降低45%。

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11月1日批准了《俄罗斯到205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低排放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该战略称,俄罗斯将在实现经济增长同时达到温室气体低排放目标,即到2050年前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在2019年该排放水平上减少60%,同时比1990年排放水平减少80%,并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COP26上还有多国承诺计划实现净零碳排放。尼泊尔宣布在2045年前实现净零排放;以色列宣布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并于2025年左右退出煤炭;泰国、越南宣布在2050年左右实现净零排放;尼日利亚承诺在2060年左右实现碳中和。

英国智库Ember的统计显示,新的净零排放目标意味着,覆盖全球碳排放84%的国家已经提出了碳中和目标。

《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是其能否收官的关键。该条款的达成将促成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以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

此前第六条谈判未能达成共识,主要是因为巴西等国持有《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所产生的大量减排量,如果这些减排量不受约束地进入今后的国际碳市场,将对国际碳价造成不利影响,大幅削弱市场机制促进减排的作用。如何处理这些减排量,是谈判的焦点。

创绿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莫凌水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第六条涉及的争议已经持续了五年多,相信COP26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120个国家已在其提交的NDCs中将使用碳市场作为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的手段之一。

11月2日,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在格拉斯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家都希望在这次会上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的谈判,现已达成政治共识。“我对完成所有《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充满信心”。

第六条达成一致后,还需要继续谈判以落实国际碳市场。莫凌水表示,对于《京都议定书》下的CDM项目和碳信用如何过渡到《巴黎协定》下,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允许过渡,第二种观点是需要对CDM项目的过渡和使用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只允许仍然具有额外性(指不能商业化投资和运营的技术或行业)的项目和其产生的碳信用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如何核算碳减排成果和碳信用,基准线如何确定,如何避免重复计算、重复签发和重复使用碳减排成果/碳信用,以及使用碳减排成果及碳信用后缔约方排放量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都需在后续继续谈判。

COP26的另一个重要议程是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和补偿,这也是落实《巴黎协定》的重要一环。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COP15)期间,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同时鼓励更多气候融资。

但该承诺如何具体落实并没有明确说法。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数据,气候资金在2019年已到位796亿美元,但之后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进展缓慢。2020年的执行情况尚未确认,但缺口预计将达到200亿美元。

印度等国在COP26期间催促发达国家尽快履行资金承诺。目前,COP26在这一议题上进展较为乐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与南非达成协议,将在未来3-5年调动85亿美元帮助南非进行能源转型。日本承诺在2021-2025年间增加100亿美金的气候资金支持(此前已承诺提供600亿美金支持)。

02 1.5度温控目标几近无望

此次COP26期间,东道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大力推动“将气温升幅限制1.5°C之内”。

无论是从各国的主观意愿,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1.5°C的目标几乎已经落空。

李硕说,有的国家空有口号,却缺乏执行气候计划的行动;有的国家本身制定的目标就比较低;还有些国家通过做文字游戏,比如调整基准年,调整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来实现表面上的更高目标。现实距离《巴黎协定》的温控目标还比较遥远,亟需各国拿出更大的行动力。

按照目前的碳排放量趋势,温控1.5°C的目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10月26日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2021》称,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减排措施,至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7°C。如果各国的碳中和承诺有效执行,至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2°C,接近于《巴黎协定》提出的目标。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估计,要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限制在1.5摄氏度内,则需要在203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45%;将升温限制在2摄氏度内,则需到2030年减少25%。

北京燃气集团研究院副院长白俊对《财经》记者表示,按照各国目前的减排计划,即使发达国家把减排力度再增加一倍、发展中国家维持现有趋势,全球在2030年减排45%的目标也不能实现。

“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 GCP)11月4日发布的《2021年全球碳预算》(Global Carbon Budget 2021)报告称,2021年全球碳排放将回升到疫情前水平。2020年,疫情导致全球碳排放下降了5.4%,预计今年将增加约4.1%—5.7%,总量达到364亿吨,接近疫情前水平。

尽管气温升高控制在1.5°C以内希望渺茫,但2°C仍然有希望。

李俊峰表示,《巴黎协定》的目标本就是要将温度升高控制在2°C以内。只要各主要国家认真落实执行减排计划,2°C的目标并非遥不可及。

中国已提出了落实双碳目标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一系列务实的具体目标: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稳中有降,风光装机容量12亿千瓦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比例提高到40%以上,以及206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80%以上。中国高举多边主义的大旗,倡导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希望这些举措能够推动全球落实碳减排的务实行动和执行力度。

来源:财经十一人

来源:财经十一人

世界环境 | 保护30%全球海洋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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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并分析了“2030年保护30%的全球海洋”这一概念,并提出了四点基于科学的、有效的管理建议。

引文

目标 11:到 2020 年,至少 17%的陆地与内陆水域以及 10%的海岸与海洋,尤其是那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的地区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有效合理的管理、建立生态典型区域及保护地等良好的联通体系、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以及把这些纳入范围更大的景观管理和海洋景观管理来实现。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 2020 目标,即“爱知目标”

近十年来,在爱知目标11的推动下,海洋和陆地上的划区保护得到了有力的推进。尤其是海洋保护区的面积,在这十年迅速超过了陆地上的自然保护区。本届昆明生物多样性缔约方大会将以“后2020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形式制定2030年的全球保护目标,海洋保护的面积百分比目标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在民间环境运动的多年推动下,一些国家成立了“为了人类和自然的高雄心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 for Nature and People,简称HAC),共同呼吁支持到2030年保护30%的全球海洋(30X30),学界的研究也在从“为何要保护30%”转向“如何保护30%”的海洋。不过,“30X30”在中国的讨论才刚刚开始,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读者能够对这一倡议形成自己的观点。

一 、保护30%的海洋意味着什么?

保护30%的全球海洋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直白的概念,可能正是因为简单直白,这个目标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是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不简单、不直白的地方。

首先,“保护”是什么意思?是设立海洋保护区吗?爱知目标11中的10%包括海洋保护区还有“其他有效的养护措施”(OECM)。如果就是指保护区,IUCN把保护区按照其目标分成六类,只有最严格保护的区域才是禁止商业开发的所谓“禁捕区”或者“无人区”。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有些保护区划在了地图上却得不到有效的落实,这些保护区能不能算在里面呢?

注:1主要管理目标,2次要管理目标,3可能使用的,-不适用的
数据来源:《保护区国家系统规划》,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48-49页,获得地址:https://portals.iucn.org/library/sites/library/files/documents/PAG-001-Zh.pdf

其次,30%指的是什么?CBD的国家行动方案管的都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动,保护30%指的就是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内海洋的30%吗?美国和加拿大之前都宣布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内海洋的30%的目标,但是之后又把目标升级为“保护全球海洋的30%”。而且,这30%指的是面积还是体积?与陆地生态系统不同,海洋是一个三维的系统,存在大尺度的连通性。尽管人们目前都是基于平面的面积百分比来理解30%的目标,但是需要了解的是,保护区应该保护关键的栖息地和生态系统,并不是所有的保护区都需要在水面上划出边界然后垂直划到海底,把浅海、深海、海底都包括在里面。

因此,在看到“30X30”的倡议的时候,需要看提出这个倡议的机构或者国家官方文本中的具体表述,而不能想当然地把支持“30×30”的机构和国家当成一个立场完全一致的联盟。不过,通过关键字梳理,可以看到不同声音之间的共识。下图梳理了欧美两百多家民间机构组成的三个集体“30X30”倡议的关键字,可以看到最大的共识是“30X30”是一个“至少”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在理解“30X30”的时候,最需要抓住的要旨是这一目标反映了社会对于提升海洋保护雄心的迫切需求。

图1 民间支持的2030年保护30%海洋目标的倡议中,不同关键字出现的频度 | 世界环境

二 、保护30%的海洋“科学”吗?

对于面积保护百分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关系存在很多研究。比较有名的是E.O.Wilson提出的“半个地球”的观念。总结生态保护的历史经验,他认为要保留一片栖息地85%的物种,需要保留这片区域的50%不受人类活动干涉 。他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陆地的。海洋保护目标则是之前任职于英国约克大学的Callum Roberts教授的多年研究的领域。他的团队在2019年发布的一篇论文中基于现有研究的文献,评估了为实现不同的海洋保护目标各自需要保护多少百分比的海洋 。(如下图所示)那篇文章的结论也是“至少要30%”。

图2 海洋保护区覆盖面积百分比与海洋保护目标之间的关系研究成果综合 | O’Leary等,2016年,https://conbio.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111/conl.12247

这样的科学依据并不能另所有人满意。IPCC可以做出基于不同排放情景评估气候的影响来支持决策,但是保护多少海洋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基于现有的科学可能很难做出类似于IPCC这样直观的呈现。现有的科学能证明的是,设计合理、管理有效的海洋保护区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养护渔业资源、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效果。现有科学也基本证明了,保护区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在面对气候变化及其相关环境变化时的恢复力非常重要。基于这两点,从现在的保护成效来看,目前的保护力度肯定是不够的,因此在爱知目标的基础上提升雄心肯定是需要的。

三 、保护30%的海洋可行吗?(以及有哪些坑)

IPBES和GBO-5对爱知目标落实情况的评估显示完成情况不佳,而目标11(保护10%)的海洋居然属于达成情况比较好的目标(虽然也没有实现)。但是数字上的好看掩盖了实质性的问题,就是面积百分比的保护“可测、可报、但很难核证”。2019年的一篇论文对保护实质进行了评估,如下所示,实质上严格保护的而且落实管理的保护区面积只有2% 。

图3 一般和严格的保护区(中仅仅提案的、设立的和实施的)在全球海洋面积中的占比 | 世界环境

如果同时只算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保护(包括仅提案的和缺乏有效管理),爱知目标就已经完成了(17.7%, 截止2019年) 。公海的保护因为需要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和态度面临更长的过程。例如南极罗斯海保护区的谈判,从科学文件的提出到保护区设立花费了十余年的时间。

由此可以看到,保护30%的海洋,意愿和资源是主要的短板。比较广义(只要地图上有线)和狭义(严格保护、落实管理)的保护区设立的状况来看,瓶颈是资源,也就是用来支持保护区选划的科学工作、保护区管理和监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以及支持因为保护而受到影响的就业和生计方面的成本。

要动员足够的资源,又要有效地分配。30%的目标可以对此二者都有所促进。首先有雄心的量化目标是为政策行动汇集资源的有效工具,这在国际和国内政治中得到大量例证;其次,30%的目标可以敦促决策者优先选取重要的保护地点。Roberts教授做过一个研究,通过基于生物地理信息系统的保护区选划软件,识别了在30%目标下值得优先保护的区域。CBD多年以来的EBSAs的工作也能为此提供信息。

结论: 保护30%的海洋可以做什么?

不论我们对于“30X30”持什么样的观点,我们大概可以同意的是,海洋管理的改革是必需的。也许对于保护的百分比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计算,但是,海洋持续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有赖于基于科学的、有效的管理。也就是说,不论保护百分之多少,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管理的目标应该是百分之百。从现在开始,我们能做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件事:

第一,首先要放弃在现有海洋管理模式上修修补补的幻想,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开展IPBES报告中提到的“范式改变”。如下图所示,现有的海洋保护模式是“保护与利用争夺空间”的模式,而基于资产管理的保护范式需要针对2050年实现100%有效管理的目标倒推至2030年,先完成绝大多数海域管理目标的设定,也就是确定这片海域落在图中金字塔的哪一层,并选取每一层的其中一部分优先设立有效的管理,之后在2030-2050年依据新的科学信息修正原来的管理目标,在推动短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推进长期目标的建设,逐步消除有目标无管理的“纸上管理区”。

图4:海洋管理的新思维(图:作者基于C.Roberts图稿修改) | 世界环境

第二,在第一点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基于全球共识的面积百分比目标的作用和有限性,发挥其资源动员作用的同时为建立有效的海洋管理体系(包括海洋保护区以及科学支撑体系)投入充足的资金,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渔业补贴的改革,海域和海洋资源使用权的租赁等。

第三,为海洋保护区选划设立合理的程序,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私营部门和公益行业参与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通过提升环境标准和提供政策性的融资支持来撬动传统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和转型。

第四,支持多边主义、开展国际政策合作,尤其是在公海的保护上,基于现有的制度来设立科学、有效的保护。尽快签订进取、公平、有效的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保留保护措施的灵活性,不断根据科学的进展对保护措施进行调整。

作者:陈冀俍,创绿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来源:世界环境-2021/5(本文经编辑后上传)

新民晚报 | “艰难”的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在阴雨连绵中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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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需要的不仅是口头上的团结,更是清晰可见的目标和踏实可行的方案。

“最后一次扭转局势的机会。”这是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内,诸多人士对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的评价。

毫无疑问,从欧亚大陆猛烈密集的降雨到北美大陆空前罕见的干旱,从大西洋上越来越多的超级飓风到导致超过10亿只动物丧生的澳大利亚山火,气候变化及其恐怖的后果愈发能被人类清晰感知。

面对大自然的怒吼,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人类需要的不仅是口头上的团结,更是清晰可见的目标和踏实可行的方案。

来源:unep

开幕

这是一次漫长的会议。

从10月31日至11月12日,来自全球近 200个国家的2万多名代表在将近2周的会期里,就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磋商和谈判。

这又是一场时间紧迫的会议。

相对于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尤其是各方在目标设定、实现路径、以及资金和技术问题上的明显分歧,十余天的时间又显得格外仓促和异常宝贵。

当地时间10月31日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的阴雨连绵中正式开幕。而在开幕前,一颗在肆虐的暴风雨中倒塌的大树不偏不倚压倒了英国西海岸干线的电气线路,迫使干线上的列车疏散,导致至少数十名参加气候峰会的代表最终因气候问题而耽误了行程。

这荒诞的一幕,更加重了舆论心头本就浓郁的阴霾。连本次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主席、英国议员夏尔马在会议开幕前都苦涩地感慨,这将是非常“艰难”的一届会议。

因气候变暖,海冰加速融化而饿得瘦骨嶙峋的北极熊 | zeenews

一方面,作为《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召开的首次缔约方大会,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意义重大。2015年,巴黎气候峰会达成的《巴黎协定》虽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但由于分歧严重,各方一直未能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核心遗留问题完成谈判,而这是全面有效实施《巴黎协定》的基础和前提。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汤伟表示,达成减排目标、解决资金问题和清洁能源技术问题是本次气候峰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交锋的主要领域。

另一方面,由于今年5月举行的年间会为线上会议,各方约定会议仅交换意见不形成决定,因此本届峰会需要在两周内完成大量的谈判、达成令各方接受的草案。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本土环境智库-创绿研究院气候能源分析师陈蓥婕表示,此次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将考验谈判代表能否在第一周在技术层面解决谈判争议焦点,将谈判案文草案尽量精简,以便高层在第二周的最后谈判里能交换筹码并敲定方案。

目标

在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前,二十国集团(G20)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召开领导人峰会。由于G20成员包含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二,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80%,G20领导人峰会关于气候问题的定调对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的走向至关重要。

根据10月31日发布的G20公报,G20国家共同呼吁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以内。因为1.5℃的影响不仅远远低于2℃,而且位于可以达到的范围。当然,这以“所有国家采取有意义和有效的行动和承诺”为前提。

舆论对于这一结果喜忧参半:喜的是,G20国家不仅在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的最后时刻达成了一致,而且同意终止对海外燃煤发电项目的公共融资;忧的是,公报中几乎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的行动,也没有实现净零碳排放目标的具体日期。

联合国此前发布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综合报告》显示,根据191个缔约方最新公开的164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到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比2010年水平增加16%。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第一工作组报告显示,如不采取紧急行动,这样的增长可能导致本世纪末全球气候升温达到2.7℃。

尽管如此,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历史处境与发展阶段存在巨大差异,双方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设定上分歧非常明显。哪怕是在地缘政治上迅速接近的美国与印度,在这个问题上依旧针尖对麦芒。

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气候变暖加剧的重要因素 | timeshighereducation

10月27日,在印度总理莫迪启程前往欧洲参加G20和气候峰会之际,印方正式宣布拒绝设立净零碳排放的时间表。净零碳排放是指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与人为吸收之间达到平衡。美国、英国和欧盟已宣布到2050年实现净零碳排放,中国和沙特也宣布到2060年努力实现净零碳排放。

虽然印度是全球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在印度环境部秘书古普塔看来,净零碳排放不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办法,让全球制定减少排放的途径,避免全球气温继续升高才是关键。印方认为,本世纪中叶实现净零碳排放目标是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减排原则相违背的,大多数要求印度实现净零碳排放目标的国家所造成的污染都远远超过“公平的人均污染水平”。

尽管印度环境部长布彭德·亚达夫声称印度“将倾听发展中国家的声音”自居,但在追踪政府气候行动的独立研究小组“气候行动追踪者”看来,印度的一系列目标都是地缘政治现实的反馈,而不是基于科学。

印度是世界第二大煤炭消费国,煤炭占印度发电量的近70%。虽然印度在2015年承诺到2022年其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将达到175GW,但到今年9月,印度只完成了略高于100GW的目标。

根据联合国方面统计,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历史责任较低,但承受了更多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相关灾害的损失。目前,发展中国家承受的相关经济损失已达高收入国家的3倍。而随着全球气温升高,预计发展中国家每年的气候适应成本将在2030年达到3000亿美元,2050年可能达到5000亿美元。

资金

相较之下,美国拜登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急于展现领导力,故而非常积极。拜登11月1日声称美国能够履行其承诺,即在203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一半以上。拜登还宣布将在2024年启动一项30亿美元的计划,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当地主导的措施适应和管理气候变化的影响。

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最大的问题是,时常口惠而实不至。而这恰恰是造成人类应对气候问题不力的重要原因。

嘲讽发达国家转嫁责任的漫画 | netzerowatch

首先,且不论30亿美元之于实际需要有如杯水车薪,拜登对2030年目标的承诺有赖国会通过一项多达5550亿美元气候支出的法案。而拜登政府在支出法案问题上问题重重,严重缺乏共识,以至于众议院连对该法案进行投票的日期都还未确定。

更严重的是,由于“美国优先”单边主义的盛行和美国政府的更迭,美国政府的气候政策多有反复,延续性极差。以前任特朗普政府为例,在其任期结束时,他的政府已经撤销了98项环境法规。

其次,即使是相对于美国立场更为稳定的欧洲,在落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关键承诺上屡屡失信。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至少1000亿美元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然而根据经合组织的最新统计,到2019年,发达国家动员的气候资金总量约为796亿美元,而1000亿美元的资金承诺预计迟至2023年才能实现。美国《外交》杂志日前发表文章说:“富裕国家应遵守《巴黎协定》,对贫困国家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永久性损失和损害给予补偿。过去5年,几乎没有进展。因此,在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增加实质性内容,比如保证资金(到位)等措施,才是富裕国家认真对待其气候债务的真正表现。”

面对世界各地愈演愈烈的极端天气,发展中国家与脆弱人群首当其冲,需要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支持以应对气候变化。据联合国统计,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目标尚未实现,且流向适应领域的资金占比很小。陈蓥婕认为,未能兑现的资金承诺可能会挫伤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共识的积极性,因为这关乎发达国家能否信守承诺、为发展中国家落实气候行动提供足够支持。发达国家亟需落实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并尽快明确新的气候资金承诺的规模,确保资金是新的、额外的,且平衡地流向减缓与适应领域。

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主席夏尔马表示,“(发达国家)还有更多事情要做,但新发布的气候融资交付计划提供了一个具有清晰度、透明度和可信度的结果和行动方案,是朝重建信任迈出的第一步。”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该计划没有提及自2020年以来一直累积的资金缺口,到2025年,这一缺口可能会达到数百亿美元。

肯尼亚内罗毕智库Power Shift Africa的主任穆罕默德·阿多称:“发展中国家不会被骗。如果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要取得成功,发达国家领导人不能再磨磨蹭蹭,气候资金必须尽早到位。”

埃及艾因沙姆斯大学环境学教授马格迪·哈利勒表示,“除了富裕国家,谁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他们是问题的根源。”


来源:新民晚报

聚焦COP26 | 通向格拉斯哥,COP26行前会讨论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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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展望了COP26的谈判焦点和可能取得的成果,并探讨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挑战与机遇。

10月27日上午,由创绿研究院、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和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主办,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平台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行前讨论会成功在线上举行。会议共邀请来自政府智库、大学、民间智库和社会组织的发言嘉宾,展望COP26的谈判焦点和可能取得的成果,并探讨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挑战与机遇。来自政府智库、大学、社会组织、媒体、企业的70余位参会代表参与本次会议并与嘉宾进行了讨论。本次会议由创绿研究院项目副总监郭虹宇主持。

过去一年,新冠疫情继续蔓延、极端天气事件在世界各地区频繁爆发,科学事实也已经非常明确,气候变化正在发生,除非立即采取切实有力的气候行动,《巴黎协定》全球2℃乃至1.5℃温控目标将无法实现。受疫情影响,COP26从2020年推迟至2021年底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2021年是《巴黎协定》进入实施期的第一年,各国能否在COP26上取得积极的谈判成果、提高其国家自主贡献(NDC)力度及本世纪中叶中长期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LTS)并采取切实行动,对实现全球长期温控目标至关重要。因此,行前会从COP26谈判展望及中国的政策与行动解读,以及从城市、气候适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迈向碳中和未来两个层面出发,分析全球气候治理的走向、策略和预计成果。

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促会)副秘书长王珂在开幕致辞中提到,气候变化是增进中外民间合作的重要领域,加强气候领域国际合作是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效方式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希望与会代表通过参与COP26积极提出来自中国民间的主张和经验,介绍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成就。中促会也期待未来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方面同与会嘉宾加强合作。乐施会项目干事宋扬在致辞中表示,气候适应需要和减缓并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正在承受极端天气对其生产生活带来的沉重影响,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国家和地区需要外界的协助,以适应并应对气候变化。因此,除了气候减缓行动,我们更要关注如何构建具有气候适应性的政策,以提升脆弱人群气候适应力。


第一部分:COP26 谈判展望及中国的政策与行动解读

创绿研究院项目专员 陈蓥婕

陈蓥婕首先简要介绍了近期国际气候治理的动态。本届COP26力求实现四个目标:第一、确保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全球净零排放;第二,强化全球适应措施,保护社区和自然栖息地;第三、动员足够气候资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第四、敲定《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支持全球气候行动。对《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主要聚焦第六条、透明度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更新国家自主贡献所采用的共同时间框架和气候资金动员等问题。根据Climate Watch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已有148个缔约方提交了新的、或更新了《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NDC),其中85个缔约方的减缓目标比此前的更具雄心。41个缔约方正式提交了LTS,2020年之后提交LTS的国家都提出了碳中和目标。中国于10月28日正式向UNFCCC秘书处提交新的NDC和长期气候战略(LTS)[1]。近期,除了中国之外,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也出台了更有雄心的气候政策,包括搭建政策框架和动员气候资金等多个方面,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动能。明后年仍将是环境治理的关键年份。明年将举行由中国主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由埃及主办的2022年COP27,由印度尼西亚主办的2022年G20峰会;阿联酋在申请2023年COP28主办国身份,这些进程将继续吸引全球的目光,也欢迎大家与我们一起跟进,关注各国如何通过这些进程共同促进全球迈向绿色零碳可持续未来。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规划部主任 柴麒敏

柴麒敏从COP26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近期气候行动及未来全球气候治理展望三方面进行了视频解读。从气候科学可以看到,气候变化不再是以前讲的关乎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是已成为我们这一代人不得不面对的危机。2020年,全球温升比工业革命前上升了1.2℃,实现2℃、乃至1.5℃温控目标的窗口正在缩小。为应对气候变化,目前143个国家以不同形式提出了碳中和目标,2020年可谓碳中和元年,为全球气候治理形成了新的政治动能。《巴黎协定》的体系是自下而上的行动,提出新目标,再行动,再提出新目标的过程,因此各国如何切实落实目标更为重要。本届大会的重点是如何使具体机制落地,比如尽快落实1000亿气候资金承诺、《巴黎协定》第六条等。这需要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的利益相关方在谈判中逐步达成共识。COP26还会推动煤炭退出、公正转型和减少毁林等各方关心的议题。在世界领导人峰会上,期待工业化国家领导人能率先带动全球气候行动,并为发展中国家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

中国也展现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和诚意。COP26前,中国连续发布了1+N政策中很多重要的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其他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碳达峰、碳中和方案预计也将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陆续推出。此外,中国正式提交《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报告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以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承诺未来不在境外新建煤电,展现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国气度与负责任大国的姿态。

柴麒敏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各国应该实现合作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展望全球气候治理,柴麒敏采用长期主义视角,指出应对气候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长期的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存在,在新目标的政治势头下,真正实施需要政府、市场、公众共同、多元的努力和推动。面对不确定性风险,从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利益相关者需要从政策、市场和公众传播与行动上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进程可持续地向前进,真正用人类智慧来解决目前为止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期待COP26能够基于现有的政治势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真正给人类带来应对气候变化胜利的曙光迈出坚实的一步。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袁家海

袁家海对中国最新的退出境外煤电的承诺进行了全面解读。过去二十年,中国在海外的电力资产运营和在建的煤电项目共计1.33亿千瓦,计划和待建是1.87亿千瓦,实际的项目对应的排放量是四亿吨,约占国内排放量的10%。中国政策性银行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电力投资的主要驱动力,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参与了其中83%的煤电项目融资。 目前,政策性银行已逐步减少对海外煤电项目的投资规模,在规划项目中仅占到28%。随着海外煤电项目风险加剧,中国在带路沿线的绿色发展政策也发生了更加积极的变化, 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带一路”项目绿色发展指南》划分“红灯”重点监管项目,2021年4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煤炭的清洁利用相关项目剔除,7月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则鼓励中国企业将绿色发展融入对外投资的全过程。除国内政策推动外,国际上,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煤电融资进一步收紧,这些都是中国退煤承诺的客观推动力。

对于中国的承诺,袁家海认为,中国撤资后,其它国家接盘的可能性不大。对于本次退煤承诺的范围,目前来说主要针对政策性银行的海外煤电项目融资,暂时不包括EPC服务等。但在退煤承诺之后,煤电建设项目预计将大幅萎缩,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也将开发更加严格的海外绿色投资指引。对于在建的和规划中的项目,其取消或者搁置将参考双边的具体情况。此外,我国的新能源企业已经具备提供绿色电力解决方案的能力,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全方位帮助带路国家进行新能源项目开发、乃至帮助这些国家制定中长期能源电力发展规划。


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高级顾问 杨富强

杨富强博士主要探讨了在退煤过程中实现公正转型的方式方法。他认为,在积极开展气候行动之前要首先做好公正转型的安排,否则会受到比较大的阻力。在中国,煤炭的退出会影响中国煤炭产业近千万人的就业问题。中国煤炭的退出主要将从三个方面展开:煤炭清洁利用;煤炭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来新能源就业人员将远大于煤炭行业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培训再上岗或采取其它安置措施进行安置。能源转型的主要问题是退煤对煤炭主产地的冲击较大。以山西为例,作为重要的煤炭产地之一,山西支撑其他省份的经济发展,但严重当地环境和水资源因此受到破坏,还伴随煤炭生产带来的缺水问题。对山西来说,关闭煤矿引起的问题比较复杂,地方比较难做到平稳转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煤炭的转型是能源转型的重点,需要提前规划、未雨绸缪,尽量实现公正转型。


>> 讨论环节

在主持人引导讨论环节,绿色和平政策顾问李硕首先从社会组织的视角,分享了对谈判焦点问题的解读。李硕认为,COP26是继2015年巴黎气候峰会后最重要的气候会议,是一个大的节点年。随着国际气候治理进入深水区,现阶段的气候治理不仅仅局限在规则的制定和抛出气候承诺,还在于进一步提高气候雄心,并提高气候行动力度,将气候承诺落到实处。但是,在本届气候大会上取得理想的成果仍面临不小的挑战:首先,主要排放国和经济体仍面临国内的政治经济挑战,比如,中国需要面对能源和电力危机以及经济上的不确定性,美国的气候目标和气候资金承诺目前仍停留在纸面上,还需要国会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国际关系中的摩擦也会影响大会的氛围。另外,疫情也会影响大会的举办形式,给大会的运作、透明度和包容性带来挑战。在具体的谈判内容方面,大会举办前夕发布的报告显示,发达国家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未能如期兑现,可能会打击缔约方间的互信。全球碳市场的建立仍然是《协定》规则书的老大难问题,李硕认为我们不一定需要在联合国机制下的新的全球碳市场。对提交NDC的共同时间框架,李硕认为各国应采用五年时间框架,即在2025年提交2031到2035年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

几位嘉宾还讨论了COP26完成的关键因素和面临的潜在风险,以及这些因素和风险对缔约方落实《协定》的影响。李硕认为,从现有的观察来看,近几个月的国际形势对气候峰会可能存在负面影响,COP26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协调各国分歧,需要切实着眼于提升力度和执行气候目标。杨富强认为,风险第一是在于全球经济反弹带来能源需求激增,能源供应短缺可能冲淡各国对气候变化的重视。第二,气候治理中还存在对1.5℃目标的争论,因此我们需要在COP26上先搁置争议、完善文件工作。第三,部分国家受条件限制不能参加本次大会,大会的包容性因此会受到挑战。袁家海认为,退煤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先要解决能源可及和能源安全问题,退煤的力度和进度需要在谈判的细节中把控。此外,资金会成为退煤问题是否能达成共识的关键。


第二部分:迈向碳中和未来——城市、气候适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可持续发展合作研究所(ISC)中国项目主任 潘涛

潘涛从公正转型的角度出发,分析城市层面如何实现碳中和目标。潘涛认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必须要确保转型的公正,因为这一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变革可能会催生新的社会问题,如就业、弱势群体生存环境恶化及生活成本上升等,好的政策愿景在实施过程中不一定能确保普惠。因此,在推动低碳转型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全局规划,侧重公平普惠的原则,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渠道,提供公平公正、融合发展的转型机遇。通过分析纽约、波特兰、波士顿、加利福尼亚等城市的公正转型案例,潘涛认为,需要从增长、平等、可持续性、韧性、公平指标等多个维度对城市的转型政策和进程展开评估,并尽量以自下而上的角度推动转型方案的落实。因此,在国内城市的低碳转型规划中,要考虑从规划层面就保障公正转型的可能,纳入转型的可及性、包容性、可负担性的考量,将社会影响评价指标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的规划当中。此外,为保障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政府还可考虑加入让公众、企业乃至公民社会参与讨论的渠道。目前,ISC正在从绿色就业、公共服务、绿色出行、环境健康、能源消费和公共治理六个领域设立15个指标,对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进行评估。


创绿研究院生物多样性项目主管 徐嘉忆

徐嘉忆梳理了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治理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介绍中国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情况和积极进展。徐嘉忆首先提出,生物多样性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很强的协同效应。气候变化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驱动因素,而对生物多样性的治理完全可以贡献到气候治理进程中。但是,治理气候变化不应该太依赖抵偿的作用,仍应以大规模减排为优先。此外,气候变化相关的工作可能会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一定破坏,对此需要尽量规避。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也有许多共同成因,推进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在生物多样性的全球治理中,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公约很丰富,涉及湿地治理、沙漠化防治、野生动物贸易、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领域。目前,生物多样性机制也面临和气候治理相同的资金和市场机制等问题。在执行机制层面,生物多样性公约在讨论参考国家自主贡献这一自下而上的治理形式,建立一个渐进的提升雄心的机制,并辅以全球盘点。近期,中国在生物多样性的履约过程中有诸多成就,包括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恢复生态系统、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等。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对自然和生物多样性议题非常重视,将11月6号设为自然主题日。英国还特别关注金融参与生物多样性的议题,包括希望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能够重新评估投资组合、建立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信息披露体系和市场机制等。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许吟隆

许吟隆讲述了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气候适应行动的必要性,气候适应的内核和形式以及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最新科学报告显示,过去120年全球温升达到1.09℃,气候变化导致全球极端天气增多,造成大范围破坏,民众气候变化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气候适应的核心是随气候变化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变化进行调整。以农业为例,气候适应意味着调整区域空间规划,如一熟制与两熟制的边界。对极端天气的适应则包括加强监测工作、根据新的气候特点进行系统性调整等。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也强调了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但事实上减缓与适应的发展仍然比较不平衡。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气候适应注重的领域主要是农业和林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则扩大了关注领域,将医疗健康、旅游业和三产都包含其中,在分区规划和资金机制上也有创新和发展。例如,在城市层面,方案提出要加强城市规划引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建设标准,提升城市建筑气候变化适应力,发挥城市绿化的功能,保证城市水安全,建立完善城市灾害风险综合管理体系,并加强科技支撑。未来,气候适应需要加强适应的功能、增加整治措施、并拓宽资金渠道。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瓶颈是打通从气候风险到气候适应的过度路径,只有搭建起从极端事件、社会经济后果到适应方案间的桥梁,才能把握好气候适应的整体路径和方向。


>> 讨论与问答环节

问题1:面对多重危机、基于现有行动,您认为中国未来在气候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有什么样的期待?

潘涛
1.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欧美国家的沟通。
2. 增进南南合作,以东盟和“一带一路”的合作为纽带,加强对东道国的能力建设,并建立知识共享平台。


徐嘉忆
1. 中国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治理中应该发挥引领的作用。
2. 除“一带一路”的平台之外,其他国际平台,比如在生物多样性和资金相关的平台上,中国也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 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融资的体量和方法。


许吟隆
首先,中国在适应气候变化、尤其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我们可以使这部分优质的经验“走出去”。其次,中国可以发起国际倡议,比如说与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相关的国际倡议。此外,中国还可以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适应结合起来,形成协同效应。


问题2:中国双碳背景下,新能源产业大规模发展会不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国内有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徐嘉忆
设施建设一般情况下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是否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主要看设施区域和施工方式。我们希望能够在减排设施过程中考虑生多影响,但也不能以此为由放弃大规模减排的根本目标。从细节来看,中国在项目建设的前期环评中会注重对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影响,在项目前期评估的过程中注意当地社区的协调发展的这类政策是有的。对于特定区域,生态红线依然是需要坚守的底线。但是,具体到特定物种的保护上,特别是专门针对减排设施的整体政策,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全面。目前可以看到本月,陕西省印发《风力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其中对生态和环境影响,以及如何进行生态恢复等内容进行规范。此外,我们也希望,相关规定能在1+N方案的N中有所体现,期待这一议题能在明年四月COP15第二阶段会议上有所进展,实现两个议题的携手推进。


问题3:国外去煤失业安置有哪些好的方法?

袁家海
第一, 国外好的经验是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中国可以通过地区发展基金和产业基金来解决。现在国外最新资金的做法将碳市场的收益作为公正转型的资金投入,以解决财政可负担的问题。
第二,在设计的过程中实现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纳入员工、企业、社区,包括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多方参与,对转型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接纳和体现各方的声音。
第三,在规划转型路径时要注意增量的问题。以德国鲁尔区为例,作为传统产煤区,鲁尔区经过生态恢复以后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区域,会配套怎样的产业提振或者社区发展规划,需要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来解决人员的就业和安置问题。对中国来说,中国的电厂是国有的,主要的难题还是解决煤炭工人的转型问题。


总结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王香奕

经过一上午的讨论,我们见证了COP26谈判的关键议题、挑战和重要任务,也了解到国内各个层面的政策和行动,以及气候变化跨议题合作的可能性。今天的行前会将是一个开始,民促会希望能够与各位一道,共同探讨民间组织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方式,为国内气候行动乃至全球气候治理进程贡献民间力量。


拓展资料:

气候科学与治理:IPCC科学进展与国际气候治理进程
气候变化是什么?目前权威气候变化科学的最新发现是什么?有哪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重要国际协定?常常被提及的2℃、1.5℃温控目标意味着什么?本视频将为您一一说明。

聚焦COP26 | COP26谈判焦点与展望

当我们谈论气候变化时,我们在谈什么?


[1] 注:10月28日,中国正式提交了更新版NDC及LTS文件。在本篇活动总结文章中纳入了中国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