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是“处于国家管辖之外的资源或区域”1,这些区域包括公海(水体和海底)、大气层、南极和外太空。全球公域不为任何个人、组织或国家单独占有或管辖,属于主权国家之外的“无主物”。全球公域的开发与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和根本福祉紧密相连,能够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利益,所有国际行为主体负有同等的进入、使用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公益问题”或“公害问题”必然要通过多边协商才能得到解决。
全球公域的治理大致分为三种形态:一种是以“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来指导、强调“一旦开发利益由全人类共享”,如公海海底的矿产资源;一种是“为和平的目的而保护”的形式,如南极;第三种形态是“各自开发、共同保护”,如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海洋又称为公海,是重要的全球公域。因管理缺失,“公地悲剧”正在公海上演。直接发生在公海的人类活动主要有渔业、航行、海底管道与电缆的铺设,以及新兴的海底矿产与基因资源开发等。随着这些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加速,生物资源的退化和污染物的排放也随之加剧。以渔业为例,公海上三分之二的鱼群被过度捕捞,这个比例是国家管辖海域内渔场的两倍。据世行统计,对渔业的不当管理导致每年500亿美元的损失。来自陆地的污染也随着洋流遍及各大洋,甚至抵达南极。除了我们熟知的高毒害的化学污染物,过量的肥料最终也汇集到大海,造成海洋富营养化和形成贫氧区,导致其他海洋生物的死亡——2008年,各大洋上出现了超过400个这样的死亡区。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有相当部分最终溶解于海水中,产生碳酸——海洋的酸度自工业革命以来已经上升了25%。海洋酸化又加剧了贝类和珊瑚的退化。此外,海洋垃圾,特别是塑料与微塑料污染也日渐为人们所关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规制海洋中所有人类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有168个国家是其缔约方,被誉为 “海洋的宪法”。但是UNCLOS也有严重的缺陷,由于条文形成时资源养护问题尚未引起重视,公约中关于养护和环境的条款很弱,且缺乏执行和惩罚的效力。 此外,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入了UNCLOS,例如最主要的海洋使用国之一的美国就没有签署加入公约,这意味着其行为不受公约约束。
现在并不存在专门的全球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机构,公海的治理主要由一些行业和区域性的机构来实现。其中包括区域渔业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等。但这些机构各自追求自身目标的实现,缺少相互间协调的机制,这种碎片化的状态无法为庞大复杂的公海生态系统提供综合的管理。
深海生物资源的发现促使联合国开启了“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讨论。在经历了十多年的讨论后,联大决定在《海洋法公约》而非《生物多样性公约》下设立一个新的条约来管理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并于2018年正式启动针对该协议的政府间谈判。
BBNJ谈判将四个议题作为“一揽子”来开展讨论: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技术和能力建设。除此之外,还要讨论支持实现这些功能的整体制度框架,例如是否要设立常设机构,是否要设立科学顾问机构等等。
BBNJ国际协定将是构建《海洋法公约》体系、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一步。不仅可以为公海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法律基石,还可以提供更全面、综合的手段,进一步将预警原则和生态系统原则应用在划区管理工具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内。新条约还可能推动针对公海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这一协定将与其他涉海国际公约和专门机构开展协调与合作,形成有序互补的公海管理框架体系。
推动全球环境治理是创绿研究院的工作重点之一,气候与海洋是机构的关注焦点。我们自2012年开展南极海洋保护相关工作,对公海的关注也由此开始。创绿自2016年起开始参加BBNJ谈判预委会,并开始了相关研究与传播工作。我们相信,通过识别关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促进跨领域交流,可以为中国建设性地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支持。我们希望与各界合作,共同促成一个能有效实现公海保护的BBNJ协定。我们也期望看到“生态文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可以在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全球协商与合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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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环境署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