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冀俍 创绿中心
气候公正问题讨论的实质是:在减排和适应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包括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REDD),以及气候安全、能源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张力。但基于对各自利益的关注和对公正的不同理解,气候公正始终处在彼此相持的阶段。“气候公正”也是实现有效国际气候制度的关键,必须从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对“公正”的概念进行思考。对于“气候环境公正”的讨论应该是更加广泛的公民参与的讨论。 论及分配公正时,最为基本的事实是既定社会世界中每个人、国家、或地区所持有的原初资源禀赋是不同的,分配发生在原初资源禀赋不同的前提之下。因此,一直存在“机会均等”和“分配公平” 的争论。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考虑到现实可能性,我们只能依据罗尔斯“无知之幕” 的原则识别出整个博弈中最弱势的群体,再从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公正选项。在此基础上,文章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必须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之前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在选择全球气候保护的目标的时候应该选择比较激进的目标; 第二,国家之间的分配应该以承认第一条为基础,不能以国家间分配规则没有明确而否认全球的目标是为“雄心即公平”; 第三,紧跟第一条,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在当代所有人的身上,不能把问题推给前人或者后人,“能力即责任”; 第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都要受到约束,意思就是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消费行为导致的紧缺的碳排放付费,污染者付费; 第五,所有手段筹集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减缓气候变化和帮助穷人发展绿色经济,最小利益优先。
版权声明: 本文全文刊登于《绿叶》杂志2013年11期,如需阅读原文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