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绿色信贷指引》的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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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的出台把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这是可持续金融行动的创新,我们注意到一些重要特点。同时,绿色信贷的真正落实离不开民间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银行的监督。因而我们征集了部分民间组织对该指引的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中国银监会:          我们是关注银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相关政策的几家环保组织。在此,诚挚地祝贺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把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这是可持续金融行动的创新,我们注意到一些重要的特点:        1、《指引》首次提到了对社会风险的评估和防范,不仅与国际准则和良好实践相一致,也与目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相一致。通过社会风险评估,弱势群体在发展中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2、我们注意到“关联方”这一提法,涵盖了绿色信贷所涉及的重要对象。        3、我们注意到《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和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这将使不同行业的贷款有更具体和细化的规则。        4、我们注意到《指引》明确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绿色信贷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及问责,并要求设立专责部门。这将改变目前各银行绿色信贷管理责任不清的状态,使绿色信贷政策发挥长效和专业的功能。        5、《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这将使银行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问责。        6、我们注意到《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这反映了中国“走出去”发展战略在环境方面的迫切需要,也较好地回应了东道国政府的要求和民间的呼吁。        7、《指引》明确要求银行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建立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管机构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并将其作为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及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增强了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的可问责性。        8、我们注意到《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全程监控,贯穿组织建设、政策制定、客户甄别、授信审批、资金拨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和关口。          绿色信贷的真正落实离不开民间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银行的监督。因此,我们征集了部分民间组织对该指引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 绿色信贷的标识和统计        绿色信贷的标识和统计口径在各银行间仍不统一,建议银监会进一步统一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类别和统计标准及口径。        2、利益相关方参与        我们注意到虽然《指引》关注到了银行与“关联方”的联系,但仍然忽略了重要利益相关方的以下两对关系。第一,借款方与受影响社区的关系。对受影响社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借款人应当确保社区参与和畅通的投诉渠道和机制,银行应当审查这种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并将此作为授信条件之一。第二、银行绿色信贷履责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无论在评价银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还是评估银行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整体表现,受项目影响的社会群体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评估指标,应当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建议对银行的评估和问责包括对受影响群体的意见征询。对于指引的制定过程,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利益相关方被邀请参与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3、境外投资        《指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银行境外授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但是关于如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信贷业务的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问题还没有做明确要求。建议《指引》主要条款也能适用于的银行境外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4、环境信息披露        现阶段,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建议相关部门征信中心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便于公众监督银行对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授信情况。对于是涉及重大环境事故的相关贷款信息,银行也要进行及时披露。   下载: 对《绿色信贷指引》的意见反馈 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