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新闻网 | 报告寄望中国政策与投资紧密结合《巴黎协定》气候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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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创绿研究院发布最新报告,为中国政策决策者与投资者制定与《巴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相一致的“一带一路”电力低碳投资规划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研究项目发布最新报告

寄望中国政策与投资紧密结合《巴黎协定》气候目标

中国电力新闻网讯 记者 于学华 报道 6月12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绿色带路项目”)在北京发布创绿研究院撰写的最新报告——《巴黎协定背景下“一带一路”电力投资的机遇与挑战——以越南、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为例》。报告选取了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三个“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以《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s)为切入点,分析了NDCs目标对三国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报告为中国政策制定与投资者制定与《巴黎协定》温控目标相一致的“一带一路”电力低碳投资规划提出了政策建议。

报告称,亚洲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首先,全球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十个国家中有六个在亚洲,包括越南和巴基斯坦。作为拥有广阔沿海地区、严重依赖农业和自然资源的热带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的自然生态系统、民众以及宏观经济极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气候变化也加剧了亚洲地区因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其次,亚洲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电气化水平与人均用电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使其成为未来全球碳排放增长最快的地区。在此背景下,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绿色低碳,是否与沿线国家的气候目标相一致,是其与沿线国家能否结成应对气候变化“命运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

报告在对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三国进行重点分析时指出,这三个国家的电力行业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存在严重的缺电问题。其次,越南、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的电力行业均以新增煤电作为满足其电力需求的主要来源,这将增加其电力部门的碳排放强度。另一方面,尽管三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潜力较大,但可再生能源发电仍处于起步阶段。同时,电网基础设施不完善、传输损耗率高,还制约着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电力行业的发展。

报告在对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三国进行重点分析时指出,这三个国家的电力行业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存在严重的缺电问题。其次,越南、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的电力行业均以新增煤电作为满足其电力需求的主要来源,这将增加其电力部门的碳排放强度。另一方面,尽管三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潜力较大,但可再生能源发电仍处于起步阶段。同时,电网基础设施不完善、传输损耗率高,还制约着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电力行业的发展。

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都已提出了《巴黎协定》下的NDCs目标。除了对碳排放制定了无条件或有条件的减排目标之外,三个国家的NDC文件还制定了落实此目标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三个国家存在加速低碳转型的潜力与空间。在确定了NDCs后,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相应提高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2016年3月越南政府批准了对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修订,调低了电力需求增长预期,同时鼓励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印度尼西亚的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从原有的23%提升到25%。巴基斯坦于2019年4月公布了2030年包括风电、太阳能、小水电及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占比目标。

具体而言,在NDCs情景下,2030年越南的电力需求将比2014年增长4倍。由于燃煤发电的大幅度增加,到2030年,越南电力行业的碳排放量预计将达到290万吨,比2014年增加5倍。通过终端用户能效提升和优先缩减煤电产能等加强低碳行动,越南2030年煤电装机可以比NDCs情景减少11吉瓦, 其煤电占比也将从NDCs情景的44%降至37%。在NDCs情景下, 2030年印度尼西亚的装机总量将达到197吉瓦,其中煤电占比48%,天然气占比24%,水电占比14%,地热占比6%,其他可再生能源占比依旧很小。在NDCs情景下,巴基斯坦2025年总装机量约为现在的两倍,预计其2030年碳排放量将达到1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年,约为2015年碳排放量的三倍。中巴经济走廊(CPEC)项目对促进巴基斯坦电力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巴基斯坦未来不计划大规模淘汰现有机组,CPEC电力项目和CPEC之前就启动的核电项目可能让巴基斯坦面临电力产能过剩的风险。同时,煤电项目在CPEC电力项目中的主导地位对巴基斯坦的能源结构转型和碳排放控制目标造成不利影响。随着未来气候政策和环境标准的提升,目前坑口电站的亚临界机组可能需要应用CCS技术,或者面临提前退役的风险。此外,水资源短缺将加剧水与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增加煤电项目的风险。

报告建议,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政策制定者与投资者应把“一带一路”投资规划与《巴黎协定》长期气候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将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纳入“一带一路“的合作框架。首先,“一带一路”投资需符合《巴黎协定》2摄氏度长期目标所需的发展路径。其次,中国投资者需了解东道国为落实《巴黎协定》和NDCs目标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合理评估新增发电容量和与之带来的环境影响。而在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这类以化石能源供能为主的国家,“一带一路”电力投资应着重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助力提高东道国电力普及,同时推进能效提升的投资,因地制宜地发展电网基础设施。

绿色带路项目核心组成员、自然资源保护协会高级顾问杨富强指出,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未来“一带一路”下的电力投资应把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放在首位,并积极推广相关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的使用,帮助东道国实现NDCs中的气候目标。“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不仅可以让项目免受因东道国气候变化政策调整与标准提升带来的财务的损失,而且有助于落实《巴黎协定》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原文链接: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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