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公正II – 从细化国家分组看巴黎气候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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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关键一年。在2011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上,各国同意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期望在2015年在巴黎举行的第21次缔约方会议上达成一份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定,对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行动做出规定。在2020后谈判进程中,“公平公正”议题是谈判的核心,当巴黎会议逐渐临近,“公平公正”也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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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5月

2015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关键一年。在2011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上,各国同意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期望在2015年在巴黎举行的第21次缔约方会议上达成一份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定,对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行动做出规定。在2020后谈判进程中,“公平公正”议题是谈判的核心,当巴黎会议逐渐临近,“公平公正”也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自下而上”和“承诺与审议”渐渐成为主导气候谈判制度的范式,这给各国决策提供了灵活空间,但也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分逐渐模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发展权利和需求的考虑,不希望打破《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于公平原则在附件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做出的区别,对延续这一区分坚持发出强烈的呼声。2015年新的气候协定的达成,需要对如何公平的分担责任做出全面合理的解读,并提出可量化的衡量指标,才能回应这两种分歧的政治现实,对各国在巴黎会议前提出的“国家自定贡献预案”(INDC)是否充分且公平做以评估。创绿中心认为一种基于原有附件分组对国家之间责任做出进一步区分的方案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目前谈判进程中,各国也可能被要求对自己提出的INDC的公平性做出具体的说明,包括说明自己的国情与自己减排承诺之间的对应关系。

坚持原有京都议定书下的附件国家分组,意味着承认全球气候谈判的历史及取得的成果,基于国家历史责任和能力的区别对分组进一步细化,则是对近二十多年来不同国家之间因“能力-责任”的演化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回应。创绿中心通过回顾已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细化分组提案,对这些提案所采用的指标体系和相关阈值进行分析后发现,如果不考虑排放规模的绝对量,主要排放国在不同方案下的分组结果差异不大。

根据国际上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创绿中心对气候公正的理解,本文亦提出两种分组的方案供进一步讨论。一种是参考“温室发展权框架”的“责任-能力”指数,进行人均处理之后,在三种情景设定下(情景一:100%责任,550ppm; 情景二:50%责任+50%能力,450ppm; 情景三:100%能力,450ppm),分别依次列出总排放占全球前50位的国家,并根据直观的落差进行分组。结果显示,对于主要排放国来说,在不同的情景下分组结果的差异也不显著。

另一种方案是基于创绿中心在《气候公正》报告所提出的用来分析国家之间 “能力-需求”差异的框架。该框架主要思路是,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优先应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与欠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都是不同的,这种区别需要用有区别的、能具体反映这两种国家之间责任与能力属性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而非只采用单一的指标体系通过阈值区间做出区别。这种划分方式更容易找到不同组别的典型国家,其他国家可以比照自己与典型国家的国情差异来自主选择自己的分组,也就是说选择进入与自己国情没有质的差异的典型国家所在的组别,但是在各项贡献的额度上,可以依据与典型国家之间量的差距与之做出区别。

在比较多种分组方法后,本研究发现一共有五种类型的国家是比较典型的:

第一组:先进国家,典型国家为加拿大、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挪威等
第二组:次发达/转型国家,典型国家为以东欧为主的其他附件一国家
第三组:富裕发展中国家,典型国家为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韩国等
第四组:高速发展中国家,典型国家为中国、南非、阿根廷等
第五组:欠发达国家,典型国家为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

本文认为针对国家分组的讨论对于巴黎气候协定有如下启示:

1)在新的国际气候制度中,因为“审议”(Review Mechanism)的存在,为国家改进并增强INDC提供了可能。而需要审议的内容包括了INDC的公平性,也就是说国家对自己贡献的公平性的说明也将受到“审议”。这种说明需要包含两组关系,一组是关键国情指标与发展阶段的对应关系,另一组是不同发展阶段与行动责任的对应关系。
2)对于关键国情指标与发展阶段的关系: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与历史责任的不同,所以应该通过合适的能力、责任和实际发展需要方面的指标对这些区别进行描述。
3)各国在《公约》下的新协定的承诺或者贡献的形式和数量也应该与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组别)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4)第一组关系需要以公平为原则的指标体系作为参考或依据进行构建,而第二组关系应该在《京都议定书》的二分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5)把对两组关系的明确表达放在国家INDC以及其他国家对自身行动的说明性文件内。一方面,在巴黎协定之前可以增进国家间对彼此行动承诺的理解,建立彼此的互信以及对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巴黎协定之后对于国家之间的“审议”中关于公平的内容提拱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该研究课题由创绿中心政研部独立开展并完成,期间得到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杨富强、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陈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处刘强、乐施会气候与贫困项目吕美、王彬彬在内的多位专家耐心的指导、支持和鼓励,在此一并致谢!这是一个多元、多彩的世界,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都让我们对公正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我们相信,为寻求气候安全的生存空间,人类总有一些价值和理念是共通的,这让我们可以搭建沟通,形成共识,促成积极改变。

相关链接:气候公正——达成2015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