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域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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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一词一般被认为发源于福柯所提出的“话语的权力”(power of discourse)。全球公域的特殊性导致只有少数国家才有能力实质性地参与决策,而决策的时候又是以“代表全人类”的名义,因此道义的因素在公域问题的主流话语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而公域(common )所以在参与中如何平衡好国家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特别重要。本文试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通过对一个公域问题谈判具体进程的观察,初步提出一个分析公域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的框架以供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实践层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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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6月
 
 
 

 

 

“话语权”一词一般被认为发源于福柯所提出的“话语的权力”(power of discourse),“制度话语权”则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国家在国际组织运行、国际规则制定、国际道义维护、国际秩序组织方面的引导力和影响力。而公域(common)一词起源于英国圈地运动前大量存在的资源共享的“公地”(common land),由于公地资源可以竞争使用,容易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破坏,发生“公地悲剧”。后来联合国环境署把“全球公域”界定为“处于国家管辖之外的资源或区域”,现在的国际法则一般把公海(水体和海底)、大气层、南极和外空视为全球公域。

不过全球公域的特殊性导致只有少数国家才有能力实质性地参与决策,而决策的时候又是“代表全人类”的名义,道义的因素在公域问题的主流话语中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所以公域在参与中如何平衡好国家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特别重要。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通过对一个公域问题谈判具体进程的观察,初步提出一个分析公域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的框架以供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实践层面的建议。

本文从罗斯海海洋保护区的谈判历程中,得出了如下结论:1)中国在公域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任何重大的决定都不能缺少中国的参与;2)但是中国在具体问题上结合主流话语和自身利益提出具体方案的能力还比较欠缺;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3)缺乏来自于相关公域治理的官方宏观话语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4)判断主流话语、利用主流话语、把技术性知识和国家利益转化为技术化的政策性建议的能力的欠缺。作为后来者,建立自己话语权的途径可能首先是在承认现有主流话语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在己方立场和表达中通过技术性手段融入本国的理念和利益,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参与和学习后,适时尝试设置己方所关心的议程,引导制度的演进。

本文全文发表于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学研究》​第二期